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章 應納稅額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ㄒ唬╀N售貨物收入;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ǘ┨峁﹦趧帐杖;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三)轉讓財產收入;
。ㄋ模┕上、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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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卦S權使用費收入;
。ò耍┙邮芫栀浭杖;
。ň牛┢渌杖。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ㄒ唬┴斦䲟芸睿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ㄈ﹪鴦赵阂幎ǖ钠渌徽鞫愂杖。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ㄒ唬┫蛲顿Y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ǘ┢髽I所得稅稅款;
。ㄈ┒愂諟{金;
。ㄋ模┝P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ㄎ澹┍痉ǖ诰艞l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六)贊助支出;
。ㄆ撸┪唇浐硕ǖ臏蕚浣鹬С;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ǘ┮越洜I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ㄋ模┮炎泐~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ㄎ澹┡c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为毠纼r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ㄆ撸┢渌坏糜嬎阏叟f扣除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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