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區域保護等合同條款風險**********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2005年9月,馮女士看到了北京一家皮具公司的宣傳手冊,其中明確表述了該公司的區域限額加盟和“對專賣店實行嚴格的區域保護政策”。馮女士覺得商機難得,遂與該公司簽訂加盟合同,以交納加盟費方式獲得該公司某品牌包袋產品在江蘇省徐州市的特許經營權。在其后的經營過程中,馮女士陸續發現在徐州市有多家加盟商都在經營同樣的產品。馮女士認為皮具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因而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的加盟合同、退還加盟費并賠償損失。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皮具公司宣傳手冊的性質屬于廣告宣傳,其內容不具有實質約束力。而關于限額加盟和區域保護承諾最終并沒有形成合同條款,雙方也沒有就此作出任何約定,所以,馮女士依據宣傳手冊中的內容主張被告違反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沒有法律及合同依據。據此,判決駁回了馮女士的訴訟請求。 區域限額加盟和區域保護或商圈保護政策,其意義在于通過限制某一區域內經營相同品牌或同類產品的加盟店、直營店的數量,防止各加盟店成員間的惡性競爭,從而保護加盟商的經濟利益。限額加盟或區域保護是特許人的一項重要義務,然而現實中有不少特許人出于私利,無視特許網點的消費水平和市場容量,大量吸收加盟商,導致惡性競爭。因此,為了有效降低經營風險,加盟商應當謹慎簽訂加盟合同,對于特許人的廣告宣傳或重要承諾,應堅決要求將相關內容寫入合同條款。 除了區域保護,加盟商還需要注意特許人其他方面的義務,包括:及時披露基本信息,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促銷及廣告宣傳,等等。**********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總之,特許經營合同一般內容都比較復雜,加盟商在簽訂之前應當仔細審查,以免陷于被動。并且,加盟商在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應當注意保存各種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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