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創業板退市方案開始實施之后,主板的退市方案也開始征求市場意見。滬深交易所昨日分別發布改進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見文件,涉及滬深主板和中小板市場。在思路和總體框架與創業板退市制度一致的情況下,主板增加了營收1000萬作為退市條件之一。
退市制度思路與創業板一致
此前,創業板退市制度已經經由修改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而正式完成,將在5月份開始正式實施。而此次滬深交易所就完善主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見,其思路和總體框架也與此前的創業板退市制度一致。
滬深交易所在新聞稿中稱,方案重點從兩個方面對現行退市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提高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加退市指標,明確恢復上市的條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銜接安排。
與主板公司現有退市制度相比,此次方案增加了一些退市的條件,包括凈資產和營業收入指標、非標準審計意見指標,股票成交量與成交價格指標。
其中,上市公司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均低于1000萬元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均低于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最近四年營業收入均低于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滬深兩交易所均指出,上市公司營業收入過低或基本沒有營業收入,表明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難以為繼。從對市場和投資者的影響和后果看,公司喪失了持續經營能力,已不適合繼續上市。
通過重組“保殼”難度增加
此外,在創業板明確過的嚴格“借殼”上市要求的措施將同樣在主板實施。未來主板公司通過調節利潤等方式恢復上市,以及通過重組“保殼”的行為將得到遏制。
此次滬深交易所均指出,恢復上市的條件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這一條意味著上市公司不能通過出售資產等方式調節利潤來實現恢復上市。
針對部分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材料或補充材料,并通過操縱重組等手段拖延和規避退市,從而導致長期“停而不退”等情況,交易所規定公司暫停上市后補充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滬深主板、中小板公司退市條件
現行條件:
(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
(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4)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6)宣告破產;
(7)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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