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怎么定,今后可不再是老板說了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昨天通過《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該法規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同時廢止。
三種情形職工可提出工資協商
新條例規定,企業與企業職工一方應當每年就勞動定額、工資分配和調整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可以提出工資專項集體協商要求: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變動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持續較大變動的;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變動的。
休假及福利要寫入集體合同
新條例指出,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裁減人員、勞動合同管理;勞動安全與衛生、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集體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爭議的處理;違約責任;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本行業、本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本行業、本區域工資調整的最低幅度。
企業阻撓集體協商最高罰款三萬
新條例還設置了一系列法律責任,保障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落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故意拖延集體協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集體協商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無正當理由變更、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或者調整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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