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之舉
鼓勵做大做強電子商務
為鼓勵電子商務企業集團發展,《意見》將電子商務企業集團注冊條件放寬為:母公司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達到5000萬元以上。同時,鼓勵各類批發市場、專業市場和大型集貿市場,突破有形市場地域空間、交易對象和交易時間的局限,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支持知名品牌生產企業和大型流通企業以自主品牌為支撐,依托專賣店網絡構建配送體系,積極開發B2B、B2C、B2B2C等適合企業自身特點的電子商務平臺或網上商城。據黃子榮介紹,在文件頒布之前,廣東從來沒有電子商務一說,未頒發電子商務營業執照,更沒有電子商務企業集團。“此條例應該為廣州市一大創新。”他最后強調,這些措施都是為了鼓勵大家發展電子商務,做大做強。
每年500萬支持星級誠信網站創建
值得一提的是,為加強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意見》特別提出以市政府名義組織開展星級誠信網站創建活動,由市工商局牽頭會同相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網民代表對包括主體登記情況、管理水平、經營狀況、合同履約能力、消費者權益保障能力等方面進行核查,每年從市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500萬元用于支持星級誠信網站創建活動,進一步營造誠信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
同時,系統整合工商部門的網絡監管平臺、守重公示平臺、信用分類監管平臺等各項信息,全面征集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建立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實行信用分類監管。
此外,《意見》還明確提出,在全市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100萬元,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廣州市積極推進電子商務發展交流會”,邀請相關行政部門、消費者委員會、網民代表等參加會議,通報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新意見稿與此前相關規定的區別
新意見稿 此前相關規定
個人開網店 不強制工商登記 無相關規定
個體工商戶名稱 可含阿拉伯數字,如網易(以前用 163.com 就不能登記) 《公司法》禁止用含阿拉伯數字登記
可使用“電子商務”字樣 不可用“電子商務”
經營范圍 可申請使用“網上經營××”或“網上提供××服務”等用語 不可用“網上經營××”等用語
經營場所 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使用集中辦公區域作為住所 只能用辦公樓辦理工商登記
辦理工商登記,如“××協會辦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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