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花集團網站宣稱:魯花于2003年成為“人民大會堂國宴用油”。然而據有關報道顯示,早在同年的12月,江蘇省南京秦淮工商分局認定,使用“國宴用油”的宣傳違法,對其進行處罰。
據了解,魯花將“人民大會堂”用于商業宣傳,緣于一份華堂國際廣告公司出具的“證明”,其內容為:茲同意山東魯花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魯花集團商貿有限公司)在其產品魯花牌食用油的包裝物和媒體宣傳中使用“人民大會堂宴會用油”用語,準許其突出使用“人民大會堂”商標字樣(手寫體)。
消費品營銷專家(查看營銷專家博客)肖竹青說,之所以使用“人民大會堂”的字樣,是企業要增加消費者信心,而且雙方是品牌合作,“ 人民大會堂 也是一個高端品牌,有專門的一個廣告公司負責此事!倍鲞@樣的合作是需要明碼議價的。有知情人士透露,曾有企業希望采用“人民大會堂”字樣,對方開價一年500萬。燕京啤酒方面則稱,每家都不一樣,都是單獨談下來的。
知情人士分析,很可能是因為媒體曝光上述內容引起四部委重視,才展開整頓行動。
人民大會堂授權違反《廣告法》
事實上,早在2008年,媒體就已經敏銳地注意到“人民大會堂”廣告現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曾在電視上公開受訪時指出,這些廣告行為直接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也違反了廣告活動應當遵循的公平誠信原則,而且更重要的是,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實際上人民大會堂沒有權力授予企業可以違反《廣告法》,以國家機關或者容易使人聯想到國家機關的這種方式去做廣告、賣牌子。有可能這里邊有有償的行為,也可能是無償的免費使用,但是不管怎么樣,既然《廣告法》禁止了就不能用,否則就容易違反了我們改革開放以來確定的政企分開的原則,混淆了國家機關的運動員和裁判員之間角色的劃分,容易使國家機關處于微妙而尷尬的角色,使老百姓懷疑說國家機關又賣牌子了,又有權錢交易了,盡管實際上沒有,但是也會玷污國家機關清廉公正的社會形象,貶損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劉俊海說。
肖竹青認為,其實去除這樣的字樣對其他企業來說是一個公平的事情,“原來是國家的公信力被部分企業利用,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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