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評“第三次土地革命”
【作者說明】本人的“農民合作社―農業現代化”理論框架有三大板塊,即:農民合作社制度基礎理論、農民合作金融和“家庭經營―農民合作社―農業現代化”的三農發展方向。本人的三農理論與其他學者的三農理論存在很多差異。
本文于2012年3月成稿,是本人用了16年時間完成的三農理論框架基礎性研究三大板塊最后一部分,后面幾年后時間,將要做成書前整個理論構想最后完善,公開出版與讀者見面。
其中:前兩個板塊的研究成果部分已經發表部分在陸續公開發表。
本文是該理論框架的第三板塊,全文約2萬5千字。主要討論我國農業發展方向這個問題。這是一個宏觀方向性問題。涉及大方向問題必須有人做更為慎密的研究,否則將會令改革因方向出錯而付出沉重代價,會讓百姓不是分享改革開放成果而是會吃苦頭。此文尚未在紙媒刊物發表。
【內容提要】本文運用國內外歷史和現實資料,采用個案分析和邏輯推理方法,論證農地“規模化”經營風險。土地規模經營的市場邏輯看似嚴密完整,實則潛藏著嚴重后果和巨大風險,即“失地農民―農業過剩人口”難以溶入城市經濟,最終會被“邊緣化”。本研究認為:
某些馬恩經典作家關于小農必然走向滅亡的論斷有失偏頗,世界主要國家的小農都沒有被消滅,而是被各國農業現代化再造并保留下來。
在我國,一直占主導方向的政策:通過土地規模經營解決三農問題的思路有嚴重問題,地方政府強力推進土地流轉的做法令人擔憂;地方政府“土地換社保”的做法潛藏著巨大風險;有關土地規模經營的見解大多是錯誤的。
本文的政策建議有兩條,一是限制非市場化的土地集中,二是科學界定“適度規模經營”。
一、 咄咄逼人的“第三次土地革命”
所謂“第三次土地革命”是說,目前要促進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將6、7億農民從土地束縛中解放出來。(與此相對的“第一次土地革命”是指1949年前后的“土地改革”,“第二次土地革命”指1980年前后“推行土地承包制”。)
2012年2月9日,《經理日報》策劃了一個關于“第三次土地革命”的專題,發表了3篇僅署化名的文章。這些文章斷言,“今后農村改革的方向是,推進土地‘永包制’,加大土地流轉,方便資本下鄉,發展‘公司+農戶’的現代農業”。他們認為,這幾年中央幾個一號文件的核心措施就是,“發展現代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的措施就是農民將土地‘流轉’給公司,讓農民做農工或‘股東’”。
他們論證說,“農村土地不能流轉,農民只有死守著自己的那份薄地掙錢養家。當前的土地靠施肥、技術、良種來提高糧食產量已經到了極限,這在提高農民的收入方面已經很難有上升余地了”;“農民不可能靠種小片土地致富,他們只有種上1000畝而不是1畝或者10畝土地,收入才有可能大大增加”;土地流轉“要保證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中土地成本不宜(應為“不至于”)太高”。
他們相信,“農村土地改革正式拉開大幕。而這被認為是在當今全球金融危機下中國自身救亡的長效藥方”;“土地自由流轉,有實力的企業資本能夠更好地整合零散的土地,降低糧食生產成本,借助國家對農業的保護政策,農業擺脫自產自銷的小農經濟模式,爭得世界糧食一席之地”;“土地自由流轉,(規模經營)解決了農村生產力,農民從土地解放出來,經濟才(能)得以發展”;“當下土地流轉的政策無疑是破解中國二元結構,解決三農問題的又一次契機,在世界金融危機爆發之際,在中國改革處于根本性轉變之際,我們似乎看到一個光明的方向”。【見《經理日報》2012年2月9日,第2、3、4版。】
這不僅僅是輿論宣傳。在此之前,真實的非農產業資本已經大舉進入農業領域。 2011年底,《新世紀》周刊記者報道說:“各路資本正在加速涌入農業投資領域”。據說,連IT公司聯想都在布局農業產業的戰略性投資,而中外資本“正在以氣宇軒昂的狀態進入農業領域”。
更要命的是,據該記者披露,“一份由農業部牽頭,發改委、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等多個部委參與調研的文件正在起草中,核心內容是支持現代農業轉型與農業規模化發展,這份文件有望在明年(2012年)初發布。”(朱以師,2011)
咄咄逼人的“第三次土地革命”呼之欲出。我國真的就要走向農業規模化的不歸路?
二、 農業土地規模經營的市場邏輯與嚴重后果
(一) 農業土地規模經營的市場邏輯看似嚴密完整(內容略)
(二) 農業土地規模經營的另一個嚴重后果(內容略)
(三) 農業土地規模經營的歷史條件(內容略)
(四) 缺失歷史條件的嚴重后果(內容略)
小農經濟在現代經濟條件下被保留被再造
(一)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小農的論斷有失偏頗
(內容節略)基于上述理論,理論界普遍認為,在現代經濟條件下,小農是一個易于分化而不穩定的階層,小農經濟是一種過渡的經濟形式,其結果必然是走向滅亡。
然而,世界主要國家的農業現代化現實模式卻對小農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安排。總起來說,這些國家的小農并沒有被消滅,而是被各國的農業現代化再造并保留下來。
(內容節略)對于那些人多地少、人地關系緊張的國家和地區來說,它們更多地是采取抑制土地兼并和集中的政策。例如,戰后的日本,通過立法限止土地兼并和集中,甚至還“消滅了許多較大的農場,建立了大量小農場”。(厲為民,2003,第112頁)
(二) 小農經濟被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再造
其實,依經濟條件不同,小農和小農經濟具有不同的性質。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小農經濟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家庭經營,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以自給自足滿足自己消費為生產目的。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小農經濟仍然以家庭為單位,亦從事家庭經營,且一般采取兼業經營形式,但主要為市場生產農產品。
(內容節略)與前兩類小農經濟相比,新型小農經濟的最大特點是,這些國家的所有家庭農場或農戶都加入農民合作社,而農民合作社則在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支持下,通過統一經營活動(如統一采購、統一銷售或加工銷售,但不統一生產),將小農經濟的家庭經營提升到了農業產業化的水平。(李尚勇,2011)
在這種經濟條件下,這些中小農戶雖然本質上還是小農經濟,但是,由中小農戶組織的農民合作社能夠實現農業生產和經營的組織化、社會化和產業化。這種經濟形式最出色的地方就是,農民合作社保留了中小農戶的家庭經營自主權,農戶仍然要在自己的土地上,按照合作社的生產和技術要求生產農產品。而農民合作社則通過一系列統一經營活動,“拿”回農產品加工和流通的大部分利潤,并通過“二次返利”和提供服務等形式,將經營利潤悉數返還農戶,從而大幅度提高了廣大中小農戶的收入水平。
可見,“發達國家并沒有走消滅中小農戶以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道路”,相反,它們“肯定眾多中小家庭農場在農業組織中的重要地位,并在此基礎上,對小農業進行‘生產社會化改造’,使之與農業現代化和現代化大市場相適應”(李尚勇,1998)。其具體做法是,政府在肯定家庭經營合理性并保持小農獨立性的基礎上,通過幫助農民建立合作社,并建立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去實現對傳統農業和家庭經營形式的改造。它的主要特點是,小農戶的土地產權和其它生產資料是私人性的,土地仍然采取家庭經營形式,但此時的家庭經營卻是有組織的,整個農業生產已經產業化、社會化了,經營管理也已經企業化,中間橋梁是農民合作社,與之配套的是政府的農業政策支持和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由此形成了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的第二種模式,即“土地家庭經營+農民合作社+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李尚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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