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定限期”前一個月,國資委下發“新36條”實施細則。昨日國資委發文,要求國企在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資本,并對引入的方式、途徑以及條件做出具體界定,并要求國企在產權轉讓和股權轉讓時不得歧視民間資本,不得“單獨”對民間投資設置附加條件。
鼓勵民間投資參與國企改制重組
國資委昨日下發了《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現代產權制度,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轉變發展方式。
新36條是指“非公經濟36條”頒布5年后,國務院于2010年5月再次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由于該意見計有36條,故被簡稱為“新36條”。
今年兩會前夕,發改委召集45個相關部門,舉行貫徹落實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工作會議。發改委在會上指出,一些重點行業在引入民間資本上進展不理想,要求各部門在今年6月底前出臺實施細則,“不僅要出臺,而且要能用。”
民資可用知識產權、實物等入股
《意見》共計14條,其中有7條直接涉及民間資本參與國企改制重組的具體方式途徑。
這些具體的途徑包括:民間資本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出資的方式可以通過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進行;國企與民間資本也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境外投資。
此外《意見》還對引入民間資本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例如,應遵循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布局,引進的民間投資主體要業績優秀、信譽良好等。
據了解,國資委早在兩會前夕就已起草好相關文件。
強制性要求去除歧視條款
在此次發布的細則中,對于國企股權轉讓和產權轉讓,國資委對國企提出了兩條硬性要求,即: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征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時,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時,除國家相關規定允許協議轉讓者外,均應當進入由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認的產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國資委一位內部人士告訴記者,以前在國有企業股權或產權轉讓時確實出現過企業要求受讓方一定也要是國企的情況。《意見》對此做出強制要求就是要去除歧視。不過他也表示,這種“歧視”有時也有外部環境原因,例如國企在產權轉讓時必須要面臨職工安置問題,很多原來國企員工對于轉制有很多抵制情緒,因此企業在轉讓時往往都要求對方也是國企。
證監會:鼓勵民間資本參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新京報訊 中國證監會昨日在網站上發布通知指出,鼓勵民間資本參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這是證監會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所發的一份文件。
在通知中,證監會指出將支持民營企業發行上市和再融資,支持民營企業債權融資,支持民營企業境外上市,促進民營上市公司規范發展。
證監會亦稱鼓勵民間資本參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包括參與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參股基金公司,投資期貨公司、證券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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