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一律禁止“免檢”、食品違法者可“封殺”5年,買到“問題”食品,消費者可優先要求10倍貨值賠償金……費時三年,歷經四審的《食品安全法》今日起正式實施。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負責人昨表示,新法將賠償標準大大提高,加大了不法食品經營者的違法成本。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豬肉中查出“瘦肉精”、奶粉中檢出三聚氰胺……一個個沸沸揚揚的食品安全事件,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讓消費者放心不下,甚至對食品安全產生了信任危機。
《食品安全法》出臺,加大處罰力度,重罰在食品上“摻雜使假”行為。該法規提出,出現食品違法行為的,對貨值在1萬元以上,最高可處以10倍貨值罰款,并可吊銷相關許可證,記入“黑名單”,5年內禁止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此外,《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食品安全標準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基本規范、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確立了分工負責與統一協調相結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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