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并向社會公開征集建議和意見。一些知名音樂人對其中第46條有關“不經許可使用著作權人錄音作品”的規定提出質疑。一些人對第69條有關網站“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的規定亦表示失望。
據《21世紀經濟報道》
中國的著作權保護一直比較薄弱,盜版圖書和盜版音像制品總是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現在還加了兩項——電信運營商和網絡。人們幾乎可以隨意獲取未經授權的作品,盜版者可以獲取暴利,真正的著作權人叫苦不迭,但卻基本沒辦法。維權的成本太高了。
所以,才需要修訂著作權法。只是草案中的某些條款還是令人失望。第46條中所謂3個月后不經許可即能使用錄音作品,以及第69條網站不承擔著作權信息審查義務,實際上是進一步削減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也減輕了侵權者的責任。特別是網站,免責的避風港進一步擴大,幾乎完全可以“民不舉官不究”了。事實上,這是一種倒退。
有人分析,這是利益均衡的結果,表示著作權法也在照顧互聯網業的利益。如果真是這樣,只能證明擬定法律條文的專家們走錯了方向。著作權法應該只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為什么要絞盡腦汁去保護侵權者的利益呢?
網站是可以上市的,是可以獲得風險投資的,還可以向用戶和廣告客戶收取費用,賺得盆滿缽滿。但這一切,都要建立在一定的瀏覽點擊量上,瀏覽點擊的數據,又會建立在內容的基礎上。但某些網站的大量內容,包括文字、音樂和視頻,根本就是未經授權獲取的,一旦有人指責,要么就打起“資源共享”的旗號,要么就裝傻,表示自己不知道是沒有授權,躲進避風港,屢屢逃脫責任。IT行業某些人的暴富,是建立在千萬著作權人被盜搶盤剝的基礎上,這么說一點都不過分。
互聯網業是新興行業,以前法律缺失情有可原,現在修改法律,本應進行進一步的約束,沒想到是這樣一個結果,讓弱勢更弱,非常難以理解。在這部修改草案里,盡管有了概念的明晰與細劃,盡管侵權的賠償額度有所提高,盡管強調了行政力量的介入,可到了關鍵的地方,卻又出現了這樣蹊蹺的條文,怎么能不讓創作者心寒呢?
得不到進一步保護的著作權人,后果有多么嚴重,可想而知。音樂公司(也許還包括出版公司)難以經營,作品被低價甚至無償地“不經許可”使用,一句找不到作者,一句不知道是侵權,即可免責。著作權人得不到起碼的報酬,不能通過勞動順利地生活下去。時間一長,原創者將會減少,作品數量和質量都可能降低。最后影響的,必將是作品的受眾,也會影響到網站。只是這樣的后果,很有可能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現在一些IT業人士信奉“技術至上”,鄙視“內容為王”,多少也與此有關。
一部法律,鼓勵什么、禁止什么、對誰有利、能否實施,這些都需要專家們仔細思考。至少有一點應該明白,新法律的出現,目的是使人們的行為規范更明確、做事更簡單,而不是讓事情變得更糊涂、更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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