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 3
標準:更細化防單位鉆空子
意見稿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并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另外,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解讀
暫行辦法只規定了高溫車間的降溫措施和高溫中對工人的照顧,高溫的標準并沒有明確,部分用人單位就會鉆空子,會出現工人說已達到高溫但單位卻說“不熱”的情況。
而現在的意見稿對在什么溫度下能工作、什么溫度下不能工作以及工作時間都有了明確的標準,并且以當地氣象臺發布的為準。用人單位再不能自己說了算,勞動者權益有了法律保證。
此外,暫行辦法中沒有規定高溫津貼,意見稿則把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
變化 4
問責:首次明確可追刑責
意見稿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也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工作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暫行條例沒有規定企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它也難以追究。
而在新的辦法中,對法律責任規定明確,而且力度相對較大,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相對較高,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但專家提醒,勞動者要有自我保護的意識,在高溫條件下作業,要了解和清楚新辦法內容,善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用人單位有違規行為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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