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備受關注,有關專家表示
“一人公司”不會大量涌現
被學者稱為21世紀全世界最先進的公司法之一的中國公司法于今年1月1日起實施。在新公司法中,備受關注的便是一人公司制度。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李建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制度的設立并不會刺激大量的一人有限公司涌現。
李建偉表示,這個制度不僅是一個形式上的完全的承認和引進,更具有特色和創新的是在立法當中給一人公司作了系統完整的規定,建立了一人公司特有的規則,這些規則是針對一人公司的特點包括對它的弊端如何進行防范而確定的規則,可以說這是中國公司法的創新。
由于“一人公司”更容易出現股東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侵害公司債權人的情況,因此新修訂的公司法從多方面加強了對“一人公司”從嚴管理。
李建偉表示,新公司法規定的一人公司被自然人濫設的情況不會出現,這是因為一人公司對責任人而言并非最理想的經營組織形式選擇。首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而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設立的成本加大;其次,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股東必須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額,這樣就又加了一道進入門檻;再次,一人公司必須要由專門的會計師事務所來作審計,在個人所得稅方面,一人公司還需要同時交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因此,一人公司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制度優勢并不明顯。就像當初《個人獨資企業法》出臺后并沒有出現大量的個人獨資企業一樣,預計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公司也不會大量的出現。
此外,一人有限公司制度中,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公司,那么關聯交易的可操作的空間減少。但是,他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濫用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的可能主要并不是自然人,而是許多公司集團通過設立的獨資子公司來濫用公司法人資格,比如可以把一些非公允關聯交易隱形化,從而達到濫用一人公司制度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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