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條例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條例要求,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新華社)
專家解讀 法規有不足之處
“這是我國出臺的第一個關于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說明我國開始逐漸與國際接軌了。”昨日,中國特許經營學奠基創始人、中國政法大學特許經營研究中心主任李維華對條例出臺做出如此評價。
四川大學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平認為:“條例作為此前商務部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升級版,盡管在內容上還比較粗略,還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出臺的時間也相對晚了一點,但是這畢竟是一部對特許經營活動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
對特許人約束較多
李維華昨日對記者說,條例對特許人進行了很多約束和限制。但實際上,造成特許經營欺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被特許人的動機不純,行業協會、企業咨詢顧問等特許經營活動第三方不自覺地為欺詐行為提供保護傘等因素都很重要。不過,在條例中卻沒有對被特許人和特許活動第三方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這不能不算是一件很遺憾的事。”
“此外,條例中關于特許經營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缺失,對法律責任的監管部門界定不是很清楚,另外,也沒有企業之間簽下的特許經營合同應交給相應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李維華表示。
被特許人享受違約特權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對這一規定,王建平認為:“這意味著給了被特許人尚方寶劍,一旦出現特許經營業績不良等情況時,則可退出加盟店。這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被特許人的利益。”
但是,王建平指出,由于加盟商需要向特許經營企業交納一定比例的加盟費、培訓費、管理費等等,解約時,已交納的資金是否退還沒有明文規定,容易產生糾紛。
此外,法律中規定對不具備特許經營活動條件而又從事這一活動的企業,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罰款尺度比較寬,也容易出現司法漏洞等問題。
暫無專門特許經營協會組織
李維華強調說:“條例中提到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可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但是,目前國內尚無專門的特許經營協會組織,又怎么談得上為這些企業服務?”
據了解,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特許經營行業協會。行業內比較認可的協會是中國連鎖經營協會,該協會具有連鎖行業和特許行業雙重職能。”
業界反應
對特許經營行業是利好
“對企業來說,這是一件好事。這說明國家越來越重視特許加盟的立法問題,對企業的長遠發展起到積極作用。”成都紅旗連鎖董事長曹世如昨日表示。
據了解,紅旗連鎖目前有800多家門店,其中有600多家是直營店,200多家是特許加盟店。曹世如說:“在我眼中,設特許加盟店不僅僅只是掛個牌子那么簡單,需要有企業制度規范和國家相關法律保障的雙保險,國家能出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曹世如昨日告訴記者,自己的200多家加盟店多選擇涼山州等偏遠的地方,不僅是為了改善當地居民的購物環境和消費觀念,更是對自身品牌的一種保護。“我們每個特許加盟店的店招上都需要打上‘加盟店’三個字,如果遇到一些不誠信的加盟商,我們不能讓他們影響我們的品牌、砸我們的牌子。以前,我們的加盟商需要的是責任心強、有實力的企業,現在,國家法律對這些方面做出明文規定了,真的讓我舒了一口氣。”
成都布蘭奇洗衣連鎖機構袁經理昨日也對記者說:“條例的出臺對規范企業來說是好事,對一些想通過加盟方式來圈錢的企業就是一個噩耗了。”
袁經理認為,這部法律同時也是對一些經驗不足的加盟商的一種保護,幫助他們更好地選擇特許企業。
不過,袁經理認為,不應僅僅只是國家出臺統一的法律條文,各地也應在當地政府引導下成立相應的連鎖加盟委員會,地方政府也應出臺符合地方情況的相關特許經營規定,這些措施都將規范特許經營行業的發展。
實習記者:張亦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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