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15日公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面引入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確立的資本監管最新要求,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據悉,這一《辦法》將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辦法》對中國銀行業資本監管的總體原則、監管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計算規則、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內容和監管措施、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進行了全面規范。
在監管資本要求方面,《辦法》參考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將資本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辦法》實施后,通常情況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
在資本充足率計算規則方面,《辦法》按照國際可比性的要求,明確了資本充足率計算規則。一是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關于監管資本定義的新規定,審慎確定監管資本的構成,維護資本工具的質量,提升各類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二是擴大風險覆蓋范圍,審慎計量風險加權資產。
鑒于目前中國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已遠高于最低資本要求,《辦法》對商業銀行分類標準和分類方法進行較大修改,依據資本充足率水平將商業銀行分為四類,并明確了隨著資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監管力度不斷增強的一整套監管措施。
《辦法》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確保中國國內銀行平穩實施新的資本監管標準,《辦法》規定,系統重要性銀行原則上應于2013年底前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于2016年底前達標,給予了2年和5年的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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