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都江堰市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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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5-7-7 19:15:30 來源:
作者: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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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收費政策
1、都江堰市范圍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用地單位和個人直接向市統一征地辦公室或國土局申請用地。國土局根據用地的性質和種類,將統征的土地或原有土地使用權,劃拔或出讓給用地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2、都江堰市范圍內的國有土地實行有價出讓,其年限為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滿后可以繼簽合同,延長使用年限。投資者通過出讓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規定使用期限內,可以繼承、轉讓、抵押、贈與、出租。
3、土地價格視其地理位置、搬遷補償安置人口多少等不同情況,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規定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收取;技術先進和出口創匯企業,還可享受最低幅度再下浮的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在建設初期資金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分期付款、承擔利息”的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4、屬生產型企業征地,根據投資項目和土地使用性質,可酌情減免緩繳土地出讓金和政府收益金。
二、建設規費政策
凡來都江堰市興辦生產性企業從事生產性項目的基本建設,免繳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從事技術改造,需要新建廠房的,免繳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
三、稅收政策
1、凡興辦的“三資企業”,均享受與沿海開放城市同等的優惠政策。
2、外商投資的生產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減免期滿后,凡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向稅務機關申請并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4、外商投資企業經向稅務機關申請并批準,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或其它折舊方法。
5、外商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境外,免征匯出額所得稅。
6、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軟件投資入股、技術轉讓等形式與我市合辦企業,實行先分利后納稅,年分得利潤在50萬元以內,免征所得稅。為企業作出特殊貢獻的科技人員,可酌情給予現金或物質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
7、為開發高新技術產品而建設的生產性設施,經核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
8、凡來都江堰市獨資新建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產性企業,投產五年內所得稅全部返回給企業,三年內增值稅留地方部分返還50%。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經營困難或技改擴建投入較大的還可視情況延長返還所得稅1-3年。
9、來都江堰市合資、合作的生產性企業,外聯方投資占總投資25%以上,合資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投產3-5年內對新增的所得稅,經財稅部門審定全部返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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