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3萬元就能辦公司
省工商局率先推出28條措施鼓勵投資創業
新《公司法》在我省終于有了具體的政策措施了。昨天,我省工商部門結合我省經濟運行和結構特點,特別是民間資本充裕、民營經濟發達的經濟特色,在全國率先推出28條政策措施(以下簡稱《28條》)。
一人也可設立公司
政策:從新出臺的《28條》來看,放寬了投資者范圍。政策明示,凡依法符合出資條件的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均允許投資設立公司。除公務員、現役軍人等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允許在職員工參與投資組建公司制企業。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凡符合股東資格的自然人、企業法人、社團法人、事業法人等,均允許投資設立一人公司。
點評:我省是民間資金充裕、百姓投資欲望濃厚的省份,以上條款充分鼓勵投資,把市場準入門開得更大,讓民間資本更大地發揮效用。同時,一人公司的合法化,也讓那些暫時找不到合伙人的創業者也能夢想成真。
最低注冊資本3萬
政策:《28條》同時降低了準入門檻,降低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外,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統一降至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同時,實行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允許公司注冊資本分兩年繳足,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分5年繳足。放寬出資方式限制。允許以公司股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商標、商號等具有可評估性、可轉讓性的財產出資。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出資的,允許其比例最高可達到注冊資本總額70%。
點評:在民間想開公司的其實有很多人,但以往高昂的注冊資金讓大家望而卻步。現在門檻一降低,相信會有更多人圓夢了。另外,對財富概念也有了新的定義,財富包括物質財富和非物質財富,這使社會更加重視創新和無形資產。
“寬進嚴出”強化退出機制
政策:《28條》強化退出機制,建立退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者的制約機制,防止企業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制度。對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負有個人責任的,禁止其擔任新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點評:以前申辦企業有很多準入條件,但一旦企業要退出市場則比較容易,這使得企業輕視責任及債務的處理。該條款強化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加強了對企業的監管力度,實現了從“嚴進寬出”到“寬進嚴出”的轉變。
尊重企業自主權利
政策:《28條》保護企業自治權利,鼓勵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構造更加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允許公司根據章程規定自主選擇、變更企業類型;允許根據實際需要選擇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自主決定股東會、董事會的表決方式;允許股東自主約定利潤分配方案。
點評:以上條款強化了章程作用,把企業的自治權利交給公司自己,體現出新《公司法》根本理念的轉變。圍繞鼓勵公司自治,實現了從“過多地介入企業自主行為”向“尊重和保障企業自主權”的轉變。
各類企業受到“普惠”
政策:新《公司法》消除了市場主體準入上的所有制差別,包括消除準入行業、準入類型、資本市場準入的所有制差別。《28條》將這種無差別待遇進一步明確下來;這些條款包括:消除準入條件的所有制差別。對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公司,在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方式等方面都按同一標準進行注冊登記;消除準入類型的所有制差別,允許民營資本投資設立各類公司或者參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制,登記上享有與國有資本的同等待遇。
點評:以上條款特別針對我省民營經濟發達的實際情況制定,重視對民營經濟的培育和發展,使所有企業受到無差別待遇。
中小投資者權益有保障
政策:《28條》規定,對大股東未按法律、行政法規或章程規定,剝奪中小股東知情權、表決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依法不認可其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性。對中小股東依法要求退股的,允許公司回購股權并辦理減資手續。
點評:該條款加大了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使得企業大股東不能在剝奪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下操縱企業。
鼓勵企業產權流動
政策:《28條》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占凈資產比例的限制。允許公司向其他公司或企業法人投資。公司對外投資額度不再受凈資產比例50%的限制。凡有限公司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或者章程規定公司股權自由轉讓的,不需提交股東會決議。簡化公司合并、分立程序。允許母子公司合并、多家公司合并;允許一家公司分立為多家公司。合并公告期由90天縮短為45天,合并、分立公告次數可以由公司自主決定。
點評:以上條款很大程度上可以幫助企業實現擴大投資,創造更多財富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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