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關人士評價,法規中有關“創業扶持”、“創新推動”、“資金支持”、“權益保護”等利好規定,將為江蘇中小企業加速發展帶來法律助推。
20年工齡公務員“下海”可獲補償
《條例》第11條規定,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事業單位人員和轉業、退伍軍人創辦中小企業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扶持。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創辦中小企業的,應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其中工齡達到二十年的,經批準可以參照提前退休的工資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此外規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單位科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可以保留公職二年,工齡連續計算。
無形資產出資,占比協商約定
《條例》鼓勵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規定以無形資產出資創辦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企業注冊資本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創辦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技術開發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
《條例》第20條規定,中小企業在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及生產過程中,技術開發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
法規還鼓勵有專長的離退休人員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支付給引進的從事技術開發的科技人員的報酬,可以按實列作技術開發費用。
研發新技術費用,可計入成本稅前扣除
《條例》規定中小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在稅前扣除;其中工業企業發生的該項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再按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百分之五十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規定,中小企業投資開發的項目,屬于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照國家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創新項目為大企業配套,可獲貸款貼息優惠
《條例》規定,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以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中小企業生產和銷售新產品、高新技術產品或者轉讓技術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以及為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享受國家和省貸款貼息優惠。
嚴禁違法收費、拉贊助、變相攤派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中小企業提供各種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政府部門不得將行政職權轉移到中介機構,不得為中小企業指定中介機構提供各種有償代理和咨詢服務,不得強制中小企業加入各種協會,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訂購報刊雜志。
《條例》第55條規定,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各類培訓、達標、評比、鑒定、考核等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訴事項推諉不辦,責任追究
《條例》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投訴事項推諉不辦、查處不力或者違法處理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條例》中明確,給中小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