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參照國家科技部和廣東省科技廳有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結合深圳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各類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為專用名稱,高新技術產品系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根據國家科技部等部門公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結合深圳實際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
第四條 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一) 申請企業所研發和生產的產品屬于《深圳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范圍;
(二) 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的申請企業其高新技術產品年銷售收入應大于500萬元,其自產的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銷售總收入的50%以上;
(三)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企業必須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預期的自主知識產權;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必須具有明晰的知識產權關系;
(四)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并有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或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3%以上,并有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
(五) 年人均總產值或預期年人均總產值達15萬元以上 ;
(六) 銷售利稅率或預期的銷售利稅率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企業年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銷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年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銷售收入的3%以上;
(八) 具有現代化管理的組織、措施和方法;
(九) 從事重大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的申請單位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其產品對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確有重大貢獻的經認定程序亦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十) 主要從事軟件開發、生產的已經深圳市認定的軟件企業其年銷售收入應大于500萬元,其中登記注冊的自產軟件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銷售總收入的50%以上的,可以直接申請轉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五條 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企業自愿申請,并應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報資料清單;
(二) 《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三) 必備的附加材料:
1、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驗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2、 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自產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利稅和研究開發經費支出等科目(當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請時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已達500萬元和研發投入達到規定比例的可提供上月的審計報告);
3、 產品技術標準、質量性能測試報告,(開發軟件的企業需提供: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該產品的軟件需求說明書、系統設計報告、用戶手冊、測試大綱、測試報告和用戶試用報告等材料);
4、 銀行貸款卡和信譽等級證明;
5、 屬于特殊行業的企業需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或入網證。對生物醫藥、醫療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高新技術產品,申報時必須提交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的復印件;
(三) 輔助的附加材料
為了對申報表和必備材料未充分說明的內容做進一步闡述,幫助評審專家了解情況,申報單位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1、 市級以上(含)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
2、 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以及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3、 若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環保達標證明;
4、 用戶使用意見相關材料;
5、 屬專利技術的項目可附加專利證書;
6、 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書面材料裝訂成冊,并含完整申報信息的軟盤一張(注明申請單位名稱),上報相關單位部門。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程序:
(一) 市科技和信息局每月按規定日期受理高新區、保稅區、大工業區內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各區科技局根據屬地原則受理本區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各受理單位的收文窗口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對各企業上報的材料當場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企業則發給受理回執單;
(二) 對初審合格的企業,各受理單位組織由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組成的專家評審小組進行實地現場評審,專家評審小組依照《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進行評審,并將評審意見書面上報市科技和信息局,未能通過評審的企業如有異議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局申請復核;
(三) 市科技和信息局匯總各方現場評審結果,并將通過現場評審的企業名單在市科技和信息網上公示十天;公示期滿后的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核準,并將核準文件報送市政府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
(四) 核準后頒發認定證書、《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銅牌;
第七條 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年審淘汰制。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在每月五日前向市科技和信息局報送截止于前一個月的統計報表,每年三月一日——三十日向市科技和信息局、各區科技局報送下列年審資料:
1、 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2、《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考核表》;
3、 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4、 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上年度自產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利稅和研究開發經費支出等科目;
5、 銀行貸款證復印件及信譽等級證明。
第八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 考核達不到《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
(二) 企業侵犯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
(三) 企業違反國家法律受到查處的;
第九條 各考核單位將考核結果上報市科技和信息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對考核通過的企業在其《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加蓋有效期的印鑒,企業憑加蓋印鑒的證書和有關文件到政府相應部門辦理優惠政策手續;對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收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若發生變更行為,應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市科技和信息局和各相關單位,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視其變更情況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