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永生)昨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可免3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該意見指出,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要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另外,為方便創業,政府還將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行為。
同時,政府將依法保護創業者的合法私有財產,對嚴重侵犯創業者或其所創辦實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 (本文來源:法制晚報 作者:王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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