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全民創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政策問答
問:《意見》重點扶持哪些群體開展創業?
答:重點指導和幫助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創業的農牧民工,大力扶持農牧民進城創業,積極促進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創業。同時,營造鼓勵所有勞動者自主創業的政策環境。
問:同時放寬了市場準入?
答:對。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創業主體開放。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廢止各種阻礙創業的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
問:對于初始創業者有哪些優惠政策?
答:1、初始創業者凡申請設立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的,不受出資額限制。申辦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含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可分期到位,申辦人首次出資額占注冊資本20%以上的,其余部分可在2年內繳足。
2、初始創業者自領取執業證照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3、初始創業者自領取執業證照之日起,1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創業帶動就業人數比例達到1:5以上并按《勞動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續的,經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認定,可連續免征3年。
4、初始創業者的營業稅月營業額起征點調高到5000元,次(日)起征點按100元執行。
5、對初始創業者貸款的反擔保人由行政事業單位公職人員,擴大到有穩定收入來源且收入水平高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所有人員。對有創業能力和創業項目,但自身無法解決反擔保問題的,就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反擔保推介服務。
6、對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初始創業人員,各級就業服務機構組織開展創業培訓并給予經費補貼,人均補貼標準不低于1000元,經費從創業發展資金中列支。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由失業保險基金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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