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快深圳市自主創業服務載體建設步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深圳昨日通過最新一期《政府公報》發布了《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創業孵化基地內深圳本市戶籍創業人員比例不少于30%,且通過創業帶動就業的人員中深圳市戶籍人員不少于30%;基地一年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將被取消認定資格。
《辦法》所適用的創業孵化基地是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導向,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充分利用各類場地,為作為孵化對象的創業者提供低租金、低費率的創業環境,并引入政策咨詢、項目評估、創業培訓、創業指導、跟蹤管理等專業化服務,形成有滾動孵化微小型企業功能的創業載體。
《辦法》要求,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具備為孵化企業提供創業場地;協助相關部門落實扶持創業政策;協助孵化企業辦理開業手續,提供創業培訓、創業指導、政策和信息咨詢及有關代理服務;維護孵化對象的合法權益等主要功能。基地按照《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規定可享受公共設施和代理服務補貼,補貼標準另行制定。
要申請成為創業孵化基地并獲得相關補貼,其場地面積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且可容納不少于30戶企業的創業空間,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此外,《辦法》要求,基地內需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創業指導、政策和信息咨詢及有關代理服務,基地內深圳本市戶籍創業人員比例不少于30%,且通過創業帶動就業的人員中本市戶籍人員不少于30%,而且要有明確具體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為兩年),并建立相應的進入和退出制度。
《辦法》規定,基地認定滿1年入園創業孵化對象戶數不足20家的;基地內創業者和創業帶動就業人數中戶籍人員占總數不足30%的;基地運營管理機構私自以任何名義收取入駐協議以外費用的;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不能按入駐協議提供相關服務,1年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的;不按規定參加考核的;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將被認定為考核不合格,由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取消其認定資格,收回證書及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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