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財稅支持政策
免征3年合同印花稅
加大財政資金扶持。積極探索獎補性、資本性、激勵性等多種投入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更多地投向小型微型企業。建立小型微型企業動態管理機制。2012年度市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為1000萬元,重點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提高對科技型、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的支持比例。
加大稅收政策扶持。執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最高起征點標準。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將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將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
加大政府采購政策支持。增加政府采購計劃中面向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的份額,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份額專門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采購。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至10%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小型微型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至3%的價格扣除。
減免或取消部分涉企收費。進一步清理涉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加強收費監督檢查,取消不符合收費管理規定和不合理收費項目,嚴禁自立項目、自立標準、超范圍、超標準收費或變相收費。
培育小企業創業基地
推進產業集群發展
加快技術創新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參與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國家和地方科技計劃項目以及標準制定。用好各級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資金,重點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改造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加快“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建設,落實好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設備租賃等服務,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在節能環保方面上檔升級,促進綠色經濟產業鏈的形成與發展。
繼續實施小企業培育計劃。按照“創辦小企業,開發新崗位,以創業促就業”的工作方針,改善創業環境、培育創業主體、強化創業服務、建設創業基地,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的創立和發展。積極開展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全市5年內培育和支持30家小企業創業基地,孵化初創小型微型企業2000家以上。
實施中小微企業成長梯次推進培育工程。制訂中小微企業五年成長規劃,建立中小微企業動態管理機制。對發展潛力大、成長性好的企業開展重點培育,加快引導民間資本更多流向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實體領域,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結構調整項目加強引導,重點抓好“30+30+30”(中小微企業各30家)中小微企業成長梯次推進培育工程的項目儲備實施與跟蹤調度,支持微型企業上數量、小型企業上規模、中型企業上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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