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的PE業因為一則“消息”而震動:據報道,國稅總局出臺的《合伙企業及合伙人所得稅實施辦法》草案中,對合伙制PE基金征收賬面浮盈稅,將考慮以投資企業IPO為時間點,將PE投資入股價與IPO招股價的差額作為“增值部分”,按40%稅率交所得稅。
對此,無數業內人士在微博上質疑與憤怒。一個負責PE業務的律師的第一反應是“這個是假新聞吧?”另一位律所合伙人則表示,之前有聽到風聲,且一些地方稅務局有過類似操作,只是稅率沒那么高,差額部分也打了折。
一位律師指出,如果這樣征稅,那么有違國內合伙企業的“先分后稅”的核心原則。簡單說,稅務機關對合伙企業征稅時,合伙企業本身并不是實質上的納稅人,獲得分配所得的合伙人才是納稅主體。這一原則可以有效避免重復征稅。
往往來說,一只合伙制PE基金,在投資期會買入多個項目企業的股權,然后在合適時機賣出這些股權,這樣基金到期時,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決定基金獲利的錢該如何分配。如果稅務局在項目企業IPO時就征稅,那么違背了這一原則;且如果基金到期,合伙人獲利,又要交所得稅時,就是被重復征稅。
此外,PE業內人士還有多個角度的質疑:
華登國際投資總裁蘇仁宏在微博中指出:“賺了的項目,與政府分享。虧的呢?”還有人戲言,那在其他項目上虧損,是否可以抵扣IPO項目的應稅稅額?
另一個問題是關于征稅時間點:基金投資項目IPO時,至少要鎖定一年才能賣出股份,所以基金IPO時的價格,作為征稅點,是否合適?
智基創投管理合伙人陳有忠指出:“奇怪的稅法。就像買個房子,花了500萬,或許現在價值1200萬,那我就被要求針對700萬的浮盈繳稅,等哪天房地產崩盤了,掉到400萬,還能退稅嗎?除非我賣掉房子,真有了賣房收益,才應該被扣稅。VC做投資,公司估值不一定永遠上漲的,而所持股份的賬面價值,也只有到‘落袋’時,才有意義!
還有更多的PE人士表示,如果此項稅務政策實施,那么PE機構最好的應對就是改回公司制。公司制機構,就是基金管理公司交5%的營業稅(即管理費部分)和25%的所得稅。之前的合伙制下,是5%的營業稅,有限合伙人交20%的所得稅,普通合伙人視獲利不等,交5%-35%的所得稅。如果再加稅,其稅負成本必定比公司制高。
有一位知名基金的合伙人尖銳的指出:“我認為,這會對這個行業帶來致命的打擊,F在應該是鼓勵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任何加重稅負的舉措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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