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中國保監會官員在廣州舉行的“第二屆中國保險代理機構年會”上透露,中國保監會對現行《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的修訂已經起草完畢,正待征求各方意見。根據修訂文本,中國保監會參照新公司法的條款,準備允許專業保險代理人成立“一人公司”。專家認為,由于“一人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要求為10萬元,因此,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準入門檻有望從50萬元降至更低,這將會鼓勵更多的專業保險代理人自行創業,也為提高代理人綜合地位提供了機會。
保險代理人作為連結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橋梁,起到完善保險市場、溝通保險供求、促進保險業發展的作用。自1992年,我國保險代理隊伍迅速成長。但由于種種原因,保險代理人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有些保險代理人只顧業績不顧展業手段,追求短期利益而忽略公司發展的長遠利益,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出現這些問題,與保險代理人當前綜合地位低不無關系。
首先,從法律地位上看,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同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在我國現有的代理人制度下,保險公司不認為代理人是保險公司的正式職工,同代理人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保險營銷員的權利保障在法律上是空白,代理人的收入沒有保證,代理人職務晉升后的留存沒有保證,代理人的脫落率維持著較高的比例。
其次,從經濟地位上看,2005年我國保險營銷員總人數為147萬人,實現保費收入占保險業總保費收入的39%左右,更占3697億元壽險業保費收入的一半以上。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代理人的月均收入僅為1190元左右。這種收入水平與代理人所付出的辛勤汗水、作出的貢獻及承擔的社會責任相比是不成比例的。
再次,從社會地位上看,保險代理人不僅工作壓力大,沒有基本的福利保障,而且還要承擔過重的稅賦。代理人報酬采用以保費收入為計算標準的傭金制,但首期傭金在傭金總額和首期保費中占很高比例,首期傭金大多占該筆業務全部傭金的80%以上,且在首期保費的占比達到30%至40%。在這種傭金制度下,代理人的收入直接與其推銷的保單尤其是新保單掛鉤。這一方面刺激了代理人努力工作,擴大保單的銷售量,另一方面,也使代理人只重視保單推銷的數量,而不重視質量;只注重新業務的拓展,不注重保單的售后服務。
可見,由于其勞動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保險代理人只有不斷地銷售新保單,保持一定的銷售量,才能保證個人收入的穩定。但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雙方利益的不一致,往往容易出現一些道德風險問題,導致整個代理行業失信于社會,嚴重損害了保險行業的信譽。與此相應,某些保險代理人的違規操作導致代理人市場比較混亂,使得社會公眾對保險代理人的評價下降,使保險中介市場很難吸引或留住優秀人才。目前,保險代理人流動性極大。在我國現有的代理人制度下,激勵機制不完善,保險公司、投保人以及保險市場都無法對保險代理人的行為作出有效約束,保險代理人的道德風險防范和控制很不完善。這是近年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上出現許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為了規范保險代理人的行為,促進市場的良性發展,必須對保險代理人制度進行改革與完善。在保監會的力促下,困擾多年的保險營銷員稅賦過重的問題目前已得到了有效的解決,大部分營銷員的稅負將減少20%至35%。從本月開始,《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正式實施。新《規定》對于保險營銷制度的創新已經預留了空間。
提高保險代理人傭金水平,建立員工制度,提高準入門檻,提高保險代理人的社會地位,從而吸引更多高素質的人士加入保險業。這樣不僅可以有效解決保險代理人流動過快的問題,而且有助于推動保險代理人向為客戶提供專業保險方案的專業化保險理財規劃人員的職業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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