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非常有意思的一個事情是,眾多媒體都在比較某些國際品牌在中國和其他市場的價格差異,產品涉及從飲料到汽車、從房產到速遞、從汽油到奶粉、從奢侈品到日用品……林林總總,不一而足。遺憾的是,我們似乎關注錯了方向,不是關注為什么會造成這樣的價格差異,以此反思我們的相關政策和市場環境、消費文化,反而好像要借此證明國際品牌確實在歧視我們!搞成了對外國品牌的控訴和討伐大會。若我們的怨懟只是停留在這個層次上,而這些品牌在中國市場依然大賣,我們豈不是在抬舉國外品牌?
疑問之三:耐克違的到底是什么法?本來是很清楚、簡單的事情,反而讓執法者的信息公布給搞糊涂了:是因為耐克“搞雙重標準、區別對待中國和國外消費者”而處罰它?可如前述分析,耐克的質量不同、價格不同并不違法!所以耐克的違法,在于“使用了錯誤材料”,誤導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國家工商總局制訂的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理辦法》中,也把“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行為列為消費欺詐行為之一。北京市工商局應是依據這些法律、法規處罰的耐克。但為何在信息發布時卻說是雙重標準和消費歧視呢?這或許迎合了民眾和媒體的心理,卻涉嫌犯了適用法律錯誤。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如此粗糙、隨意,不是在弘揚法治,反可能消解法制。
北京市工商局的罰款金額也值得商榷。對于一款球鞋來說,487萬元的處罰力度不可謂不大。真是為了“懲大惡”嗎?少一個氣墊固然損害了消費者權益,但并沒有給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損害,也不影響穿用,其“惡”應該遠遠比不上往奶里摻三聚氰胺、地溝油當制藥原料、明知汽車設計缺陷而不召回……但那些對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重大損害的違法行為,我們做到“懲大惡”了嗎?難道法律的彈性在于內外有別?
當然,即使大惡漏網了很多,小惡也得懲戒,但耐克的處罰金額還是難以找到確鑿的法律支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對于“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北京工商局的處罰金額應是據此確定的吧?否則,《產品質量法》和《價格法》都靠不上,何況定價違法應由價格主管部門而不是工商部門處罰,《產品質量法》則規定“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并沒有規定行政部門如何處罰;《廣告法》中倒是有“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但此案中耐克廣告費明顯低于銷售額,所以應不會是以此標準處罰的。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以此案情節,如此處罰是否已可修正耐克的錯誤,并警戒其他企業?是否有必要給予最高限的處罰?罪、罰相適,這是法律的基本立意,也是執法的根本要求。否則,選擇性執法,彈性執法,就某一個具體案件來說或許沒錯,但從全局來說,最終的結果卻是惡化了總體的法制環境。
所以,當商業邏輯遭遇中國式執法,就陷入了這樣尷尬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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