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企業的信息披露義務 特許經營在國內發展迅速、數量不斷增加,加盟商的選擇也越來越多。通常,加盟商與特許企業都會簽訂一份特許經營合同,協議中規定特許企業的義務,但是事后特許企業并沒有按照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時有發生。那么,作為加盟商又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看了以下的案例或許能給您一些啟示。 【案情回顧】 2007年4月25日,加盟商與特許企業簽訂了一份特許經營合同。協議中規定特許企業的義務如下:1、提供近萬種產品;2、提供合法注冊商標;3、經營過程中可以隨時調貨、換貨、退貨,沒有任何經營風險。于是,加盟商當即交清了加盟費12800元,保證金4000元。 協議簽訂之后,特許企業沒有按照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加盟商與其協商多次未果,遂訴至法院。依《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許人負有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加盟信息的披露義務,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本案中,特許企業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基于此,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被告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在合同簽訂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尚未生效,一審法院適用該條例有誤,但是并不影響處理結果。特許企業向原告披露的相關信息確實存在不實之處,屬于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基于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分歧】 本案是一個典型的特許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幾個焦點: 1.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對于特許人的披露義務,2007年5月1日生效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有明確的規定。依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1款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如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受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配套出臺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單個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因本案是一個特許合同糾紛,特許合同的主要特征是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在信息獲取上的不對稱,被特許人主要依據特許人提供的加盟信息來判斷、決定是否加盟。所以特許人負有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加盟信息的披露義務。在本案中,特許企業夸大宣稱產品種類多達數萬種,實際只有1400種,在披露中含有欺騙的成分;為了吸引加盟者,在推廣過程中宣稱在經營過程中隨時可以調貨、換貨、退貨和提供優厚的返利措施,但實際經營中卻拒絕換貨,涉嫌欺騙加盟商;并且隱瞞了其未取得注冊商標的事實。這些做法違背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信息披露辦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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