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標權的取得是否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雖然商標法并不禁止非注冊商標的使用,但是,鑒于特許經營的特殊性,《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3條規定特許人一定要擁有“注冊商標”,并將“注冊商標”作為“經營資源”的第一要素。可見,“注冊商標”在特許經營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可以這么說,沒有注冊商標就不可能有特許合同的成立。 另外,不難發現,特許權合同的目的,就在于一方授權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標來進行經營。商標未注冊,直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本案中,特許企業所申請的商標只是被商標局受理了,并沒有獲得批準注冊(能否批準注冊也是個未知數)。可以這么說,特許企業對其商品并不具有商標權。在自己都沒有商標所有權的情況下,又怎么能許可他人使用呢?因此,加盟者想要使用該商標的目的根本就無法實現。“此時,特許權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加盟者自然會依據合同法解除合同,要求特許人賠償損失。 3.《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是否適用于本案?《條例》的施行時間是2007年5月1日,而本案中A公司與加盟者簽訂合同的時間是2007年4月25日,所以此時條例還未生效,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適用條例。所以一審法院在適用條例上有誤,對此,二審法院也給出了同樣的答案,認為《條例》在該案中不適用,但是并不影響判決的結果。雖然條例不能適用,但是特許人明顯存在違約行為,并且隱瞞重要信息,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所以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律師評析】 目前,我國特許經營發展迅速、數量不斷增加,加盟商的選擇也越來越多。如何選擇合適的特許企業,加盟商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信息披露:由前文可知,特許人在招募加盟商時應盡信息披露義務,不得做虛假宣傳。所以加盟商在加盟初期,要求特許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特許人提供的加盟信息進行審核,不要盲目相信廣告,不要盲目投資。 2.商標權:特許經營是特許企業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即加盟者)使用。因此,前提條件就是特許人必須擁有合法的商標權,保證所授權利來源的正當性。在本案中,商標還處在申請受理階段,但是A公司就將商標授權給了加盟者。所以在加盟初期,加盟商必須有風險防范意識,要求特許人證明其授予的商標具有合法的商標權。 綜上所述,在特許經營中,從最初的招募加盟階段到合同的簽訂履行階段,甚至在合同終止、解除后的階段都有可能遇到各種法律風險。作為加盟商而言,必須了解《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兩個辦法的相關規定。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慎重面對商業風險,采取積極的防范對策,履約中勤于監督,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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