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基金以公司形成起步更為穩妥:
首先,在當前條件下,以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更利于吸引投資者參與。因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將主要地依賴于實業企業和富有個人(主要又是民營企業家個人),而這類投資者均具有較強的參與基金重大決策的意愿,故按公司型設立與運做創業投資基金,有利于調動他們的投資積極性。
其次,有利于基金組織結構的相對穩定。因為,維持基金組織結構的相對穩定,不僅需要投資者具有相對一致的投資理念,而且要求管理團隊具有高度的合作精神。再次,在創業投資市場尚未成熟,市場聲譽約束機制還很難發揮作用的情況下,以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有利于建立起適合當前國情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一是對基金公司經理實行業績報酬目前沒有法律障礙。因此,完全可以通過內部的規章制度,對基金經理,項目經理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按照不同的比例分配業績報酬。二是對于股份制的創業投資公司,還可以考慮股票期權制度,以便能夠留住一批優秀人才為公司長期服務。三是可以通過董事會等組織程序靈活解決公司的重大決策(總經理或者管理人員的委任接任,重大項目審查,公司是否需要負債調整分配方式和業績獎勵方式等)又對經理團隊實行直接的硬制約。盡管由于創業投資是一種信息與技能密集型的管理活動,因而使得基金董事會很難起到決策和監督的職能,但通過在董事會領導下設立戰略專家顧問委員會等機構,仍然可以解決董事會與管理班子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對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也有利于排除一些可能對投資者權益造成損害的投資項目。
最后,只要管理構架合理,同樣可以確保基金具有較高的運做效率,其中關鍵,是必須實現基金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和法人財產經營權的真正分立,確保基金經理班子享有全完的法人財產權,在投資項目篩選,投資項目評估、投資方案設計等各個環節,都不能受董事會的干預。甚至在投資決策環節,采取總經理全權決策制度,董事會僅進行合規范審查,起最后批準決定的作用。
實收資本制度造成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本閑置(現在可以分期注入資本金,比如注冊3000萬,第一次只需600萬,但存在資本閑置)。一方面要一定的規模資本具有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如果單純按照現行的實收資本制度在注冊時一次注入,就必然導致資金閑置問題。因為,創業投資通常必須經歷一個反復的謹慎調查過程,才能決定對所考察的企業進行投資;而不是象證券投資那樣,能夠迅速完成投資決策。在股權安排上,難以切實保障創業投資權益。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具有區別與證券投資而言的兩大顯著特點:一是信息的高度不對稱性,因為創業企業不象上市公司那樣需要必須披露而且能夠披露較為完備的信息;二是權利義務的不對稱性,因為創業企業資產不具有流動性,所以一旦對其投資就無法像股票投資那樣即可以手投票,以腳投票,為了克服這兩種不對稱,國外普遍允許創業投資公司在投資時做出特別的制度安排,如可以按有特別投票權普通股、附有投票權的可轉換優先股等形式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然而我國相關法律還僅僅只是為普通股方式投資提供法律依據。
沒有為創業投資公司委托專業的投資顧問公司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創業投資公司所體現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委托-代理公司,這種委托-代理關系既可以體現在董事會與其經理班子之間。尤其是隨著創業投資隊伍的發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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