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規模較小的創業投資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別的創業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顧問公司代為管理資產。這樣,即可避免因為自身資本規模小,難以請到一流的創業投資管理團隊的問題,又可以提高創業投資管理的規模效應。但現行的,《公司法》僅僅為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缺乏能夠促進創業投資公司建立責任約束機制與成本約束控制的條款。因此,創業投資公司除了建立激勵制度,還要建立嚴格的約束機制。約束經理人員將開支控制在一定幅度,從而建立成本約束機制。一些創業投資公司剛成立,首先想到的是豪華寫字樓和汽車,肆意揮霍投資人的錢。
由于現行《證券法》缺乏私募條款,導致以私募方式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缺乏法律依據。私募是作為對公募對應的直接融資方式,在西方資本市場占有板壁江山,對于那些財務狀況和管理運做均具有較高不確定性,因而風險較高并且無法公開披露信息的融資主體,由于通常不伊在公開場合向一般公眾投資者發現證券,因此只好借助私募市場,向具有較強抗風險承受能力機構與個人發行證券。但既然私募市場上的投資者通常具有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和較高的風險鑒定能力,所以必須規定投資者資格,以確定誰是合格投資者,投資風險就可以由投資者承擔。對發行機構豁免審查。
對于創業投資公司,在設立開始就需要一定的資本規模,而基金靠少數幾個股東以共同出資方式或共同發起的方式設立則較難形成規模。所以,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參與具體設立事宜的投資者投資,但由于這兩類不同投資者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實際擁有的權力不同,因此如果不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來均衡這種權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難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難以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
現行創業投資公司在投資運作中普遍脫離主營業務,涉足證券,信托等非創業投資領域,不少創業投資公司還通過委托代理方式,由證券公司為其從事證券投資。尤其一些創業投資公司在以自有資本的進行證券投資的情況下還私募社會資金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或者信托業務。大量的資金涉足股市房地產。這種局面給我國的創業投資業造成了負面影響。1,不利于將有限的創業資本真正投資到創業企業。2,不利于專業創業投資市場的形成;3,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4,給創業投資公司自身埋下了隱患。不少公司之因為虧損,其原因不是因為創業投資,而是大部分資金涉足了證券市場!
創業投資動力機制奠定在企業創業對創業資本的需求上這一堅實的創業基點上,除了在認識上需要深入理解創業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的制度創新的制度創新含義,好必須切實完善鼓勵創業的基礎性制度,激發千千萬萬企業的創業活力來推動創業投資發展。
《創業投資暫行條例》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可以對創業投資企業發行“有特別投票權普通股”“付有投票權的可轉換優先股”等特殊類型股票。切實保障創業投資人的權益。
公司法要求公司設立經理,但并沒有禁止經理也可以由法人擔任,因此,完全可以規定創業投資公司也可以委托創業投資顧問公司這樣的法人擔任經理。
公司法并沒有禁止公司可以對其經理人員或投資顧問機構設立激勵機制安排。因此,完全可以明確創業投資公司可以對其經理人員或者投資顧問機構實行業績激勵。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每季度開始提取固定的比例的管理運營費用。這樣,即可將經理人員的開支控制在一定幅度。從而建立起成本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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