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管理模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其內部治理制度的差異。
一般地,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存在兩種不同的管理模式:一是自我管理型模式,二是委托管理型模式。
自我管理型模式即創業投資公司既設董事會,又設專業管理團隊,自行管理投資公司的資產及投資經營業務,并在公司內部實行授權經營的機制,即董事會行使法人財產所有權和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和監督權,被聘用的管理團隊即經營班子由董事會授權負責投資管理的日常活動。目前中國設立的本土創業投資企業普遍實行自我管理模式。它們均依照現行《公司法》設立并開展投資經營運作活動。這是由于中國創業投資業尚處于發展初期,相關法律制度缺位,投資經理人市場尚未形成,委托代理風險很大,對專業管理人市場聲譽機制的激勵和約束效力還遠不能充分發揮等,因此,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入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必須特別強調“投資者主權”的原則,盡管投資者作為股東并不完全熟悉創業投資業的特點。
經過幾年的實踐,“自我管理型”創業投資已暴露出許多先天的弊端:董事會控制權太大,管理團隊缺乏自主性和穩定性,由于出資人不甚懂得創業投資業務,在投資決策上存在盲目性,注重年度的短期投資回報,與項目投資長期性的創業投資基本特征相悖,尤其是在激勵和約束方面缺乏一定的規范,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再加上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實收資本制和雙重征稅等。因此,為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生存和為股東提供年度回報,管理團隊不得不去投資那些短期之內有效益的非創業投資業業務(包括證券投資及其他債權投資等),減少甚至放棄對高成長性創業企業的投資。這種由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中國本土創業投資業的潛在危機,如不從根本上解決,將遲早會爆發的。
委托管理型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不設經營管理團隊,而是委托與之相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負責投資經營管理,雙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經營管理協議,從而實現管理團隊的機構化,并通過量化業績報酬和管理費等使激勵和約束機制硬化。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委托管理運作機制的運作程序是:公司(基金)董事會委托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負責項目的選擇、評估分析和提出投資建議書,報經公司(基金)董事會決策同意后,負責辦理項目投資的具體事項和投資后管理,然后再提出投資處置建議書,報由公司(基金)董事會決策。公司(基金)法人財產的投資和收益主體均是創業投資公司本身,而不是受托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臺灣地區便是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委托管理模式的成功典范,它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目前在中國注冊設立的外資創業投資機構,幾乎都將投資基金設在境外,實行委托管理模式,同時在中國境內設立投資管理操作平臺,由于它們擁有資源和管理機制的優勢,其競爭力很強,遠非中國本土創業投資企業可以相比。
這里還要補充說明一點,曾有一種說法,把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委托管理關系視同于金融信托關系。其實這是一種誤解。當我們深入對比研究美國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和臺灣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之后,便可徹底弄明白創業投資基金的委托管理是民法上所講的委托———代理關系,而不是《信托法》所講的“信托—受托”關系。因為在“信托—受托”關系中,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而在“委托—代理”關系中,財產所有權并沒有轉移,而僅僅轉移經營權,即創業投資基金只是將投資經營管理權轉移給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如果人為地將創業投資基金的委托代理制混同為信托制,并借口加強金融監管而反對推行創業投資基金的委托管理制,將會鑄成歷史的大錯,中國創業投資業大發展的希望也將成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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