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規定已于9月底公布,并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中的第15條規定受到很多人關注: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
對于規范購物卡管理,這條規定能起到多大作用?日前,中國青年報記者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在北京一些商業機構進行了了解。
易卡通商卡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辦理購物卡單張金額有限制,但辦卡總數沒有限制。“如果單位集體辦理或代人辦理,只需經辦人出示身份證件即可。”對于11月1日起將執行的新規定,該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暫時未接到通知”。
卜蜂蓮花超市工作人員表示,單張不記名卡上限為1000元,張數不限。如要辦理多張購物卡,以支票支付沒有金額限制,刷卡支付上限為5000元!叭绻褂弥,經辦人和單位不需要出示證件!边@位工作人員說。
家樂福超市的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規則變化,目前對辦卡張數沒有限制。
因為購物卡具有匿名辦理使用、便于結算和攜帶等特點,近年來與之相關的社會問題也不斷出現,“卡腐敗”現象引發公眾關注。
據媒體報道,北京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發布數據顯示,購物卡行賄受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另據報道,2008年,山東省發改委能源交通處原副處長陳學偉收受的賄賂中,有價值22萬元的購物卡;2010年年底,江蘇省財政廳原副廳長張美芳案件中,僅一個節日收取的購物卡價值便高達10余萬元。
事實上,針對不記名預付卡管理,相關部門已多次出臺規范政策。2011年5月底,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等七部委聯合出臺的《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中,要求購卡1萬元以上必須“實名制”。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中,要求“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然而,面對“政策”,各商家采取了大同小異的“對策”。首先,在設置了“不記名卡單張額度”后,多個商家均表示“辦卡總張數不受限”。其次,即使卡數較多,需要購卡者提供身份信息,也僅需“經辦人一人證件”,實名制的意義因此大打折扣。
對于商家的態度,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王建國的解釋是:“消費者辦理預付卡,相當于為商家提供數量可觀的無息貸款,商家何樂而不為?”
有媒體報道,目前不少商家的預付卡消費占消費總額的20%以上。另以北京王府井百貨年報為例:2010年,公司預收款項是20.31億元,占總資產比重24.43%。
此外,購物卡回收機構也隨處可見。記者在網上隨機查詢“購物卡回收”詞條,搜索結果高達180余萬個。
記者聯系到一家收卡機構。一位自稱是“機構負責人”的馬經理表示:超市、面包房、商場等多種預付卡他們都回收,“價格稍有區別。一般超市購物卡只要密碼條沒刮開,可以按照卡面金額的九折回收;面包房購物卡一般是六折;商場購物卡要查驗余額后再說!
他還稱:“這是數量較少的回收價。如果金額夠大,還可以優惠!睂τ谑欠裥枰峁┢渌矸葙Y料的問題,他表示,“不需要,拿著卡當時就能辦理。”
商場受益、消費者得方便、回收機構有利潤,對于這樣的“購物卡經濟”,究竟如何規范其管理?
王建國指出,商務部此次出臺的新規中,第二十五條提出的思路值得關注。該規定對商場資質提出了標準: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兩倍;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這是對商家進行約束。這樣可以避免近年來多次發生的辦卡后商家倒閉、消費者索賠無門等現象。下一步應將商場分級,對不同級別的商場設置不同預付費額度。”他說。
除此之外,《辦法》中還就辦卡人信息采集作出規定:對于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的,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
王建國認為,這項規定對購物卡實名制有推動作用。“轉賬必然會留下個人信息,比現金支付更易管理。還有,如果只留取身份證信息,很容易偽造。我建議用更多證件定位辦卡人的身份,比如捆綁駕照、護照等作為輔助證件。更重要的是,無論什么細則,都需要商家配合。因此,必須懲罰商場在實名制中的 不作為 ,否則很難奢望其在售卡過程中 自找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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