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中國頒布了憲法修正案,其中第2條增加了關于私營經濟的政策,允許私營經濟的存在,并承認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既然私營經濟已經獲得合法身份,其“雇傭”屬性已經不需要煙霧彈式的字眼來掩飾,那么其實已經沒必要將雇傭人數較少的個體工商戶單獨列出來了。
但是當時并沒有將個體工商戶納入私營經濟,而是分而治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發布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私營企業是指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敝詮娬{“八人以上”,是因為以往一般認為個體經濟“請幫手、招學徒”的人數不超過7人,這樣規定是為了讓兩種制度相互銜接,也就是說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是以人數規模為判斷依據,共同存在。
新公司法允許“一人公司”存在,打破了個體與公司的身份界限
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起初是通過人數規模加以區別,但是隨著后來政策法規的不斷演變,這一分類標準也越來越模糊。199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中并沒有雇工人數的規定,僅強調一個自然人投資的經營實體,所以其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更為模糊。
而自2005年新《公司法》頒布后,個體工商戶與企業的區別更加無從談起。新公司法將原來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從“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修改為現在的“有限公司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成立”,即允許一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而公司又明確具備法人身份,于是個體經濟以規模少于8人而被界定為自然人身份就說不通了。個體工商戶與企業的區別,也許僅限于在登記名目上的區別,稱謂的區別。
個體工商戶轉企業,可以獲得小微企業政策優待
在明確微型企業概念后,個體工商戶轉企業已具備條件
2011年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明確了微型企業這一分類,為的是有針對性的給予政策支持。
《通知》中按照不同行業,將微型企業界定為從業人員在10人以下或是20人以下,這一標準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幫手、學徒”等“不超過7人”涵蓋進去,為個體工商戶轉企業創造的便利。
個體工商戶轉企業,可以獲得更多政策優惠
近年來國家不斷頒發對小微企業的優惠性政策,鼓勵小微企業發展,例如減稅、加大信貸支持等,這些政策優惠對于小微企業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可以預見今后國家還會進一步推出相關優惠政策。
而個體工商戶無法享受到這種政策優惠是不合理的。雖然新《個體工商戶條例》已經免去了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但這也只是減少亂收費,是改善經營環境而不是實打實的支持,相反,個體工商戶同樣需要信貸、稅收等方面的優惠。經濟學家厲以寧稱:“國內個體工商戶也應盡量登記為小微企業,讓它享受小微企業的優待,比如在融資方面的優待。”
結語:個體工商戶制度是改革開放初期的過渡性產物,在現如今已經不具備存在的必要。應該廢除個體工商戶制度,將個體經營者轉為微型企業,以享受政府對于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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