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定價有法可依 【據新華社北京20日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今天出臺的《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規定,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組成。
根據上述辦法,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時,對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原則,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原始憑證與賬冊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成本資料為基礎,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對應性和合理性原則。
《辦法》將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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