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四度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項規定意味著,今后明星代言食品廣告將承擔與之相應的連帶責任,明星代言食品廣告還須慎之又慎。
“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發生后,曾經代言過三鹿奶粉廣告的諸位明星深陷“廣告門”,他們代言問題奶粉的行為遭到各方輿論質疑,于是,有人提出,“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三鹿問題奶粉”事件,某門戶網站曾做過一項調查:“你覺得明星代言產品出問題,應不應該負責任?”共有近九萬網民參加這項調查,其中半數以上受調查網民認為明星應該承擔部分甚至很大的責任。
另有調查顯示,有九成以上受調查者認為這種虛假代言令人憤怒。憤怒的網友甚至提出,代言三鹿的明星應該將廣告費拿出來給患兒治病。
當時,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并沒有明確針對明星代言人的法律條款。任何人在做廣告時都不能作虛假陳述,但國內缺乏對名人做廣告的法律約束。”
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第三次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時候,有常委委員就此提出,目前一些虛假的食品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其中不少是社會名人代言的,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本法應當加強對食品廣告的監管。
那次常委會會議之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聽取各方意見基礎上,經同教科文衛委、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研究,建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增加了本文開頭所述之規定。 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1頁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