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昨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草案)》等進行了審議,其中《國有資產法》在此次二審中做了六大修改。
明確“暗箱操作”交易無效
據了解,在原《國有資產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見時,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在國家出資企業與關聯方的交易以及國有資產轉讓等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應明確規定為無效,以防止國有資產損失。為此,草案增設規定:“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部門、機構范圍擬擴大
此次審議的《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擬擴大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范圍。草案第十條分別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嚴防子公司流失國有資產
此次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擬對國家出資企業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和運作規則做出規定。
據了解,在原《國有資產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見時,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一些國家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子企業規模較大,集中了不少優良資產,目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不少發生在子企業。因此,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對其投資的企業嚴格履行出資人職責,決定或參與決定所投資企業的重大事項。為此,草案擬增加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本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董事長兼任經理從嚴把握
此次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擬修改關于國有企業董事長和經理不得一人兼任的相關規定。
原《國有資產法》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不得建議同一人擔任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贬槍τ行┑胤、部門和企業提出,國有獨資公司的規模大小等情況有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的情況不少,該草案擬修改相關條文,具體條文擬修訂為:“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重要國家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由政府任免
在原《國有資產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見時,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按照現行規定,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除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外,還有一些重要的國家出資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決定任免的。為此,草案擬增加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的企業管理者,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規定!
草案名稱改為《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
此次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名稱改為《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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