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此次出臺的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通過職工持股的利益鏈條關系進行利益輸送,進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年內,國企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凡是持有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要么轉讓所持股份,要么辭去所任職務。昨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職工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
根據規定,國有企業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后1年內應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業增加投資。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后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
同時,《意見》還對國有企業與職工持股、投資企業的關系提出要求。規定國有企業剝離出部分資產、業務改制設立新公司,職工投資新公司不得與該國有企業經營同類業務,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三分之一等。
國資委企業改革局局長劉東生表示,國資委此次出臺的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通過職工持股的利益鏈條關系進行利益輸送,進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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