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上網瀏覽作證據保全屬不屬于侵權?近日,上海靜安區法院對江蘇省電信公司昆山分公司訴上海靜安區公證處上網搜索影片,并用光盤進行刻錄,涉嫌財產損害和請求認定侵權行為案不予支持。 2006年5月10日,上海天聞律師事務所孫律師接受安樂影片有限公司委托,在靜安區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即從電信昆山分公司所辦的網站(http://www.ks.js.cn)瀏覽網頁搜索影片《霍元甲》,并用光盤作刻錄全過程進行公證。公證處當日出具的公證文書中載明,與公證文書粘連的文件(共11頁)及光盤一件均在公證員崔某和張某監督下現場取得。之后,安樂公訴人以該公證文書作為訴訟證據向蘇州中院提起訴訟,狀告電信公司昆山分公司侵犯其著作權。 蘇州中院受理后,于2006年11月16日向電信公司昆山分公司送達了相關訴訟材料,包括系爭的公證文書。而電信公司昆山分公司稱,在向蘇州律師作法律咨詢后得知,公證處制作該公證文書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認為該公證文書的申請人與公證事項沒有利害關系,且刻錄光盤在刻錄前是否空白未予記載,于2006年12月26日訴至法院,狀告上海靜安區公證處賠償550元。 針對電信公司昆山分公司的要求認定,該公證行為是屬侵權行為?法院認為,就該公證文書而言,是天聞律師事務所接受安樂公司之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并無不妥,況且安樂公司已將該公證文書作為證據遞交蘇州中院,應視為天聞律師事務所事前得到安樂公司許可而為之。涉及電信公司蘇州分公司提出刻錄的光盤事先是否屬于空白,因沒有提供相關的事實依據佐證,遂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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