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伯樂”武漢奪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一紙訴狀把“買馬人”北京怡蓮禮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房山區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尋馬費”。
“我們其實也不想這樣,實在是氣不過。”武漢奪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童輝對本報記者說。
獵頭費用引發紛爭
原告是一家從事向企業推薦中高級管理人才獵頭服務的公司。2010年雙方共同簽署了《人才服務合同書》,合同中約定,被告委托原告為其推薦高級職員。原告向被告收取相當于候選人年薪的20%作為服務傭金,如未能商定年薪則按14個月的月薪計算年薪。
被推薦人上崗后一周內,被告將全額傭金的50%支付給原告,其余部分3個月內支付。延期付款則每天按金額的1%計算滯納金。
簽約后,原告向被告推薦了3名高級管理人才呂某、彭某和劉某。根據《人才服務合同書》的約定,被告應當在推薦人選面試三周內將聘用結果書面通知原告,并將其與推薦人選簽訂的聘用合同作為《人才服務合同書》附件提供給原告,但被告始終不予理睬。
經原告多次催問,被告的人事主管陳某才在QQ上回復,稱3名推薦人選的年薪均為人民幣10萬元。但是,經原告與推薦人選聯系核實,認為實際情況并不是如此。
原告認為被告支付的服務費不夠,于2011年3月向被告致函催請其履行付款義務,被告不置可否。
于是,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幣196200元(本金94000元,滯納金102200元),要求被告提供其聘用結果的書面通知、提供其與推薦人簽署的服務合同,并承擔訴訟費用。
而被告認為,三名候選人與公司就工資待遇方面經過協商,采取了基本工資加浮動獎金的薪酬模式,員工準確工資當時是無法計算的,導致應向原告支付的獵頭費也無法準確計算。
庭審中,被告還甩出一張“王牌”。被告拿出2011年2月16日原告出具給被告的一張說明,認為其內容已經明確表示,原被告已就推薦人才的服務費數額最終達成了一致,共計6萬元。而原告說證明是應被告的要求寫的,不認可服務費的數額。
同時,被告還提出,由于3名候選人之一呂某,工作不足3個月就離開了公司,按照雙方的約定,原告應該在2011年4月17日前向公司提供相同崗位一人,但至今未提供。為此,被告還提出反訴,要求原告返還已付的獵頭費2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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