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如何確定
庭審中,原告多次提交電子郵件和QQ聊天記錄作為證據。
被告反訴說,呂某工作不足3個月。而原告認為,實際上呂某的聘用時間是2010年12月1日上班的,在2011年3月7日也就是3個月零8天的時候呂某還在上班。而呂某辭職的原因是被告公司給他的待遇條件與當時約定的不符。
原告展示了被告給呂某的聘用邀請函。這份證據是從被告人力資源總監周某某的信箱發到呂某信箱的證據,然后呂某又轉發給原告的,證明呂某的入職時間及月薪收入情況,月薪是稅前每月2萬元。
針對被告基本工資加浮動獎金無法計算的說法,原告也提交了原告與被告人事主管陳某某的聊天記錄,并當庭打開電腦出示電子版,證明年薪是有規定的,并不是無法確定的。
“即使是通過互聯網打開的郵件及聊天記錄,我們也不認可這種證據形式。”被告的代理律師表示,目前現在電子科技非常發達,電子證據存在可以用技術手段篡改的可能性。
“通常情況下,由于身份虛擬性、內容易修改性等局限,電子文書獨立作為證據證明事實的效力較弱。但是如果能夠和其他證據相佐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法院是可以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予以采信的。”該案件的主審法官、房山法院“全國優秀法官”厲莉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她說,比如有公證人員在場,用電腦抓圖取得的電子郵件和QQ聊天記錄,是能證明取證過程是客觀存在的,內容也是未經修改的。但要想將該電子郵件的發送者或者聊天的對方與現實生活中的人員相對應,一般情況下,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
她建議,如果雙方確實為了溝通便利,打算將網絡作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主要溝通方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將雙方用以聯系的郵箱地址或者QQ號碼以及相對應的人員在書面合同中寫明,在此基礎上,提供的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就會更大一些。
因此,厲莉法官要求被告向法庭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交納保險的憑證和完稅證明。
法庭決定擇期再開庭審理,當天沒有宣判。
獵頭市場仍待規范
獵頭公司與接受服務的企業發生糾紛并不鮮見。此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成都等地都有類似案例發生。
“我們和之前的很多企業都有過很好的合作,企業都很感謝我們。”童輝對本報記者表示,“這樣的糾紛我們還是頭一次碰到。”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委托獵頭公司為其推薦經理等高級人才,獵頭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糾紛也隨之增加。
而據人才密集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一項調查顯示,違約是導致獵頭糾紛的主要原因。
有的獵頭公司為客戶推薦人選之后,客戶正式聘用了該人員,并支付了一部分人才推薦費。但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要求,不能勝任該職位,于是將其辭退并拒絕支付人才推薦費。
另一種情況是,獵頭公司推薦的被聘用的該人員因為各種原因,在轉正期前或獵頭公司對客戶保證被聘人員應滿工作期前辭職。
還有的獵頭公司由于工作不慎,導致候選人中有一名或數名系通過偽造學歷、工作經驗等手段獲取獵頭公司客戶的應聘機會,客戶以獵頭公司推薦造假的候選人,未盡嚴格審查、篩選義務,拒絕支付服務費用。
“為了防范獵頭尋人才服務可能引起的糾紛,簽訂一個權利義務清楚、責任明確的合同是關鍵。”海淀區法院江錦蓮法官對本報記者表示。
雙方在合同中應當寫明獵尋對象的學位、學歷、技能、工作經歷以及其他條件,而且對有可能發生爭議的條件要著重予以載明,例如學位、學歷是否包括自考、委培、在職等等。
合同應擬定清楚付款的時間和條件,例如客戶與人才簽訂合同之日,或者人才試用期滿之日等。同時,合同還應擬定清楚客戶方必須支付獵尋服務費用的進度時間表以及未按時支付服務費用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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