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鹽城城北的史女士,當地某超市買了一袋“臺尚”綜合水果味的流汁果凍,共有5小瓶。20日上午孩子在吃其中一瓶時,吸了小半就吸不動了,史女士發現軟瓶中有一張“小紙條”。廠方代表拿過史女士保留的半瓶果凍樣品看了一下后表示,不管哪種食品都會存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依據國家法律,以一賠三,考慮我們是生產廠家,最多賠十袋果凍。”當史女士與其爭辯說要繼續投訴時,廠方代表掉頭就走,丟下一句“你愛干嗎干嗎!”后揚長而去
消費者吃出異物,本來就是一件令人憤怒的事情。更何況吃到紙條的是嬌弱的孩子。好在食品并未對孩子造成直接的傷害。然而更令人憤怒的是,面對消費者投訴,廠商似乎并未反思自己,沒有一句誠懇的道歉,拋下一句“依據國家法律,以一賠三,考慮我們是生產廠家,最多賠十袋果凍”,態度之惡劣,令人失望。
“依據國家法律,以一賠三”,看到這段,筆者不禁要問,是哪部法律哪條法規規定?以一賠三,適應哪種情況?相關法律的文件,有無讓史女士過目?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法院在判決此類事件時,往往會考慮消費者的精神損失等其他損失。以一賠三,實物賠償,顯然是廠商為忽悠消費者而信口開河。而一句“你愛干嗎干嗎!”,反應出廠商對此類事件十分輕視。
還原事件過程,廠商的作法可以歸納為:第一步,搬出所謂的相關法律,忽悠消費者。第二步,十倍實物賠償,以利益誘之。第三步,無視消費者,拍拍屁股走人。筆者不禁要勸廠商,忽悠消費者,得不償失。一方面,食品有異物,已經傷害企業聲譽。另一方面,對待食品質量問題,態度蠻橫,更損企業形象。給廠商支個招,首先,應向史女士誠懇的道歉。畢竟,錯在自己。其次,查明果凍小紙條是從何而來,一是讓消費者吃個放心,二是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再者,賠償還得依據相關法律,忽悠消費者,最終傷害的是自己多年經營的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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