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管控有一些重大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關注。
第一個問題是集團沒有戰略,淪為出資人。有很多集團,事實上在子公司面前就是出資人。子公司做完預算以后,報給給集團,做完戰略以后也匯報給集團,讓集團看看好不好,好的話你給我要政策去,要貸款去。集團要幫子公司配置好這,配置好那,最終母公司就只好徹底淪為出資人。甚至有很多母公司宣稱其就是給下面做服務的,徹底把自身弱化,弱智化,機關化。
第二個問題是,作為一個投控型集團,如果卻沒有投資管控體系,就完蛋了,。企業家應該認識到,投資前,投資中,投資后,今天的投資結構就是明天的產業結構。現在很多女孩子,大學沒畢業就發家了,靠的是什么,給自己買上一張頭等艙機票,一坐,坐在里面,和旁邊肚子比較大,頭發比較少的一搭話就發家了,這叫投資結構取勝。產業結構已經不再重要了,對這個女孩子來講產業結構是學得好不好,投資結構就是投得好不好,當然我們要批判狹隘、低檔的道德水準,但是我們必須歌頌背后高檔的戰略思維,我們就把二者分離。企業在保證其戰略和道德倫理不低的狀況下,思維要上去。集團投資管控到位了沒有,在這個時代之下,集團應該思考到底該投什么。
第三個問題是,集團缺乏管控理念,人治化操作,忽視管控體系的長期建設。許多集團發展了多少年了,也沒有建立起一套集團管控體系,一直就是靠母公司的大老板們,和子公司高管層之間的人格魅力。甚至寧波有個做服裝的老總,比較驕傲的一個人,宣稱我從來不管子公司,然后他收了一家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的老總只向他一個人匯報,收的時候就告訴,我的副總都不會來過問你,這個公司能發展得怎么樣。可以想見,那一定是非常糟糕的。
第四個問題是集團沒有法務管理體系,缺乏基于治理的干預能力。集團在子公司里面,各個子公司的章程、議事規則里面,沒有一些特殊的利我條款,當子公司里有一些特殊的事,母公司要想正確地干預一下都沒有法理抓手。看看有些集團的法務部,就兩三個小孩,讀過法律,沒在律師事務所里實習過,更沒有拿到律師牌照,然后有一個總法律顧問,還是跑江湖的,動不動來了以后就出點有利于其個人的建議,最好打起官司他能代理起來。就這樣一個法務體系,是不可能把子公司治理好的。,事實上當今企業對治理的忽視、漠視和無知,已經到了一個非常可怕的高度。
2006版的《公司法》,本身內含了一個最新的立法思考,“私法自商”,就是幾個股東之間的條款,可以自己商量著來,只要不違憲,不違反《公司法》最基本的硬條款,剛性條款,就是可以的。但是現在很多企業的章程仍然是標準化、格式化章程,并沒有充分領會《公司法》所傳達的精神。
第五個問題是母公司空心化、機關化、縮編化、文職化、增值服務差。現在有不少集團形式上是個集團,有個總部,但實際上并沒有進行集團化運作,子公司過于強大,母公司管不住他們。而母公司在總部部門的設置上也非常不到位,沒有一些關鍵的專業化管理或管控功能的承接機構,反而更多的是一些后勤服務機構,都是些行政機關,不發揮具體的管控作用,文職化非常嚴重。但是我們要求在集團管控中,母公司一定要有一個清晰的管控定位,她是戰略決策中心,資源配置中心,人才培養中心,制度輸出中心等等,通過這樣的一些功能定位,來實現母公司的價值創造和輸出的作用,這樣才能讓下屬公司更服氣,更服管。否則下面的公司感受不到上面的溫暖,感受不到母公司給我帶來的作用,反而覺得自己比母公司更強,自己不需要依賴母公司來發展。如果這樣下去的話,母公司就會越來越弱,越來越被架空,越來越空心化、機關化、文職化,惡性循環,集團化運作也就名存實亡了。
第六個問題是集團缺乏派出人員管理體系。在很多集團里面,母公司就是個食利階層,吃利息的,而不是給子公司做幫助的,缺乏派出人員管理體系,派出的人感受不到組織上對他持續的信賴和對他職業發展的考慮。這些派出人員在子公司里面過不久“屁股就坐偏”了,就百分之五十甚至百分之八十以上占到子公司那邊去了,慢慢地就不代表集團的意志了。還有些派出的人員輪崗回來了以后,集團無處安置,就把人家放到閑差閑崗上去。結果這些派出人員大好的青春年華,職業卻沒有得到發展。所以如果集團不能善待派出人員,不能清晰地讓大家看到派出以后的職業發展的話,這些人是不大愿意繼續為你來做付出的,他們的“屁股坐偏了”就情有可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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