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9日起,北京的廉租房、經適房、限價房、公租房這四類保障房,將統一申請審核。即將發放的新版《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中,也不再區分申請何種保障房,改為統一填寫。表格中仍需填報家庭成員、資產、收入等情況。
新表適用于非京籍人員
新的保障房核定表除了封面共15頁,分別由申請家庭、申請家庭成員單位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街道(鄉鎮)、區(縣)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填寫。
申請家庭需承諾如實填寫有關材料。若有弄虛作假,將取消申請資格,退出配租的保障房。
除了北京市戶籍的申請家庭,新的核定表同樣適用于外省市來京人員。按照北京的公租房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外省市來京人員可以申請公租房,目前已有石景山等五個區縣出臺了公租房的申請標準,其余區縣也將在年底前出臺。
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員需要填寫暫住證編號,以及在京居住工作年限。因為是否能申請公租房,要與在京居住工作年限掛鉤。同時,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員還需承諾,本人及全體共同申請人在京均無承租住房、名下均無完成產權登記或已簽訂購房合同但尚未完成產權登記的住房或商住房屋。
8類人將優先配租配售
在北京的保障房制度中,老人、重殘、大病等特殊家庭可以優先配租配售。此次新核定表中,也明確8類人群將被認定為特殊情況家庭。
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嚴重殘疾人員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中有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人員;患有大病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有1人以上患有經醫療衛生部門確定的特殊病種;承租危房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原有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此外,還包括優撫對象、面臨拆遷的家庭、省部級勞模以及成年孤兒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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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按套辦房產證
房產證由產權單位辦理并拿在產權單位“手中”
新京報訊 (記者馬力)今后,北京公租房的產權單位,必須依法辦理產權登記。近日,《關于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已開始實施。為了防止產權單位擅自將公租房出售,北京規定,公租房的產權單位如果要出售時,必須提交住房保障部門的批準文件。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此前北京的公租房政策中,也要求公租房要進行產權登記,但由于還沒有出臺具體辦理的政策,公租房大都只是進行了初始登記,即辦理了樓棟的大產權,并沒有辦理每套公租房的房產證。此次的新規則明確,政府所屬機構或指定機構、產業園區、社會單位、開發企業或投資機構等建設、收購的公租房,應依法辦理產權登記。負責人表示,新規正式實施后,無論是之前還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老項目,還是今后的新項目,都要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新政策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按樓棟制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依據申請,按套制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部門應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性質欄注記“公共租賃住房”,并依據土地使用權證書注明土地性質。這意味著,公租房可以和商品房一樣,每套房屋都可以辦理一個房產證。不過,公租房是租住給符合條件的家庭,因此房產證也是由產權單位來辦理,并拿在產權單位的“手中”。
那么,產權單位拿到公租房的房產證后,會不會擅自出售?這位負責人說,公租房的申請單位取得房屋所有權后,申請公租房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時,應當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產權單位如果想將“手中”有房產證的公租房出售的話,必須經住保部門的同意。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
封面及第3至5頁
內容由申請家庭按要求如實填寫
包括:申請承諾書、申請家庭成員及資產情況、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特別提示:申請是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可推舉一名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作為家庭申請人。
第6至9頁
由申請家庭成員單位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填寫
包括:申請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證明等
第10至12頁
由街道(鄉鎮)、區(縣)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填寫
包括:第一次公示及初審配租意見、第二次公示及復核配租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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