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行為,建設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公正廉潔、紀律嚴明的證券期貨監管隊伍,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準則,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三條 工作人員應當努力踐行科學發展觀,求真務實,開拓創新,不斷提高監管工作水平。
第四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證監會規章制度,自覺履行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項義務,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第五條 工作人員應當增強法治意識,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 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公道正派,廉潔自律,樹立和維護監管人員良好形象。
第七條 工作人員應當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公仆意識,保持良好作風,謙虛謹慎,團結友愛,勤儉節約,艱苦奮斗,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第三章 依法監管
第八條 工作人員在監管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秉公執法,規范行政行為,不得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工作人員在行政許可工作中,應當遵守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條 工作人員在稽查辦案、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工作中,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程序合法、證據充分、定性準確。
第四章 勤勉盡責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應當愛崗敬業,鉆研業務,恪盡職守,嚴謹務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服從指揮,認真執行上級決定。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應當團結協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不得推諉扯皮、貽誤工作。
第五章 公正廉潔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廉政規定和證監會廉政紀律,保持清正廉潔。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本人、親屬和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違反規定收受禮品。無法退回的,應當及時上繳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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