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監 督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部門應當教育、督促工作人員遵守本準則。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準則行為的,知情人可以向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舉報或投訴。中國證監會有關單位或部門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違反本準則的,由相關單位或者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或者上一級紀檢(監察)機構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適用于中國證監會機關及派出機構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證監會紀檢(監察)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監督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守則》(證監發〔2000〕70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