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隱私――
消費者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對轉賣、盜用網上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問題,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搜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使用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反上述規定,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還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實施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及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網上維權――
電子化購貨憑證可作投訴依據
對消費者反映較為集中的網上商品質量良莠不齊及維權難的情況,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同時,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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