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5日作出一審宣判,認定兩名淘寶店主境外代購大量商品偷逃稅款,犯有走私普通貨物罪。這是上海宣判的首例海外代購、偷稅走私刑事案件,向違規海外代購敲響了警鐘。
兩名80后海外代購不申報
據介紹,這兩名淘寶店主均為“80后”,兩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其中一人被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另一人被處罰金8.1萬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沒收。
上海海關提醒,旅客跨境購物應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之內,以牟利為目的的“海外代購”,一旦觸及走私“高壓線”,將受到法律法規懲處。
2012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范琳(化名)從韓國首爾抵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選擇無申報通道入關。上海海關關員在其攜帶的兩個拉桿箱和4個袋子里查獲化妝品386件、粉餅盒18個、光療儀7臺、包40個、手機套2個、皮夾15個、手表5塊。據范琳供稱,化妝品、粉餅盒、光療儀是受其朋友劉欣欣(化名)所托攜帶入境,其余物品皆準備在自己經營的淘寶網店銷售。經鑒定,范琳攜帶入境的超量免稅品涉嫌偷逃稅款8萬余元人民幣。
同年5月23日,劉欣欣在經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入境時,被海關關員在行李中查獲包17個、手表2塊、化妝品288件,共計307件。犯罪嫌疑人劉欣欣供稱,其攜帶入境的物品訂購于韓國免稅店,準備帶回國內銷售。
其中一人曾被行政處罰過
海關在調查中發現,早在2010年9月,范琳就曾因攜帶325件化妝品入境未申報,被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行政處罰。
經核定,劉欣欣偷逃應繳稅款合計9.9萬余元,范琳偷逃應繳稅款8萬余元。
這兩名淘寶店主將海外代購的商品以非貿易“物品”渠道帶入,進入國內后涉嫌再次銷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為“貨物”,且數量大,涉嫌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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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5000元人民幣
入境物品應報稅
根據《海關法》對個人物品的釋義,對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監管按照“自用、合理數量”原則進行。
“自用”是指進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說是非牟利性的。
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用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對于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對超出部分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旅客如果攜帶了超過標準的物品,進境時應走申報通道。
法官提醒
走私貨物可判
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下,一些海外代購確實存在著明顯的價格優勢,讓人心動;通過該案,我們也看到這其中往往也存在著逃避海關監管、偷逃稅款的現象,讓人警醒。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提醒一些人不要為了賺取不該賺的“利益”,存在僥幸心理,鋌而走險,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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