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有關方面獲悉,《深圳市失業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將從10月1日起施行,七類人員可進行失業登記,并可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根據《辦法》,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且處于無業狀態的7類深圳市戶籍人員可以辦理失業登記:年滿16周歲,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與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含解聘工作關系)且用人單位停止繳交社會保險費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關閉、破產停止經營的;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中斷就業的;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農轉居”等其他失業人員。
據悉,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統一使用《深圳市失業人員證》。失業人員憑此證可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一系列服務:包括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服務;公益性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服務;指定職業培訓機構(單位)提供的職業培訓;就業崗位推薦服務等。此外,失業人員符合失業救濟金申領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救濟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辦法》還規定失業人員應承擔的義務。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應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主動保持聯系,如實向失業登記機構反饋求職、應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就業崗位情況。
《辦法》指出,失業人員如果出現被用人單位錄用或已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本人拒絕公共就業服務、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自登記之日起連續3個月未進行求職登記等情形,將被注銷其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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