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證監會發布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稿表示,試點資管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須在5億元及以上,證監會分類監管評級不低于B類BB級,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才,即“1+5”模式:1位公司高管加上5位具備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從業人員。曾參與期貨公司資管業務草案討論的業內資深人士認為,上述標準既考慮了資管業務對期貨公司實力尤其是投研實力的要求,也考慮了業務創新的覆蓋范圍。
2011年證監會公布的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排名顯示,有49家公司評級在BB級及以上。再結合凈資本標準進行篩選,海通期貨、國泰君安期貨、中證期貨、東證期貨、廣發期貨等約15家公司有望入圍試點名單。“至少1名高管、5名從業人員持有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指標,恰好也是期貨公司申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硬性要求,截至目前,已有46家期貨公司前后三批獲得該創新業務資格。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托資產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資產要求。
在監督管理上,期貨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試點辦法規定,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采取監管談話,記入誠信檔案,責令更換有關責任人員等監管措施。
以下是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規范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試點辦法。
第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托,根據本試點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托資產進行投資,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范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范利益沖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期貨交易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
第二章 業務試點資格
第六條 期貨公司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一)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最近兩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均不低于B類BB級;
(四)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近1年內不存在被監管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或者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或者3年以上證券、基金等投資管理經歷,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最近3年內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八)具有獨立的經營場地和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
(九)具有完備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內容包括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的定位、主要投資策略、業務發展規劃、防范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東會關于期貨公司申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決議文件;
(四)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六)最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七)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業務管理、人員管理、業務操作、風險控制、交易監控、防范利益沖突、合規檢查等;
(八)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九)有關經營場地和設施的情況說明;
(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試點辦法第六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范
第九條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托資產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資產要求。
第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應當自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在本公司網站上披露其關聯關系或者親屬關系。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對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承擔資產管理受托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勤勉、專業、合規地為客戶制定和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按照合同約定管理委托資產,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范圍,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保持客戶委托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托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與客戶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有關規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資產。
期貨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托資產不得用于清償期貨公司債務,且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公開媒體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期貨公司不得公開宣傳資產管理業務的預期收益,不得以夸大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第十五條 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委托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委托資產的來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公眾集資。
客戶應當對委托資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說明和解釋有關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和合同條款,并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當面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 客戶應當對市場及產品風險具有適當的認識,主動了解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征,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自我評估。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托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包括中期協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報中期協審查后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及其住所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市場開戶管理規定為客戶開立或者撤銷所管理的賬戶(以下簡稱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申請或者注銷交易編碼,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單獨標識、單獨管理。期貨公司應當自開立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備案。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非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開立或者撤銷用以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以及其他賬戶。期貨公司應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控中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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