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備案前,期貨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與客戶明確約定委托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資產的方式和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投資者查詢系統提供客戶委托資產的盈虧、凈值等數據信息。
期貨公司和監控中心應當保障客戶能及時查詢前述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可以與客戶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并可以約定基于資產管理業績收取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事前的風險提示機制,期貨公司要根據委托資產的虧損情況及時向客戶提示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委托期間委托資產虧損達到起始委托資產一定比例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托。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發生變更投資經理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托。
第二十五條 資產管理委托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下列手續:
(一)及時結清相關費用,將剩余委托資產返還給客戶;
(二)及時撤銷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或者按照客戶要求將其轉為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
(三)及時撤銷非期貨類投資賬戶。
第四章 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資產管理業務的交易監控,防范業務風險,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其人員、業務、場地應當與其他業務部門相互獨立,并建立業務隔離墻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管理和業務操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和獎懲機制,強化投資經理及相關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防范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風險控制等崗位必須相互獨立,并配備專職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期貨公司應當將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的業務人員及其變動情況,自人員到崗或者變動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日常交易情況和非期貨類投資賬戶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及時執行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交易監控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進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及其執行情況、持倉頭寸及其比例進行監控,并于月度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及其資產管理人員不得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或者輸送利益,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嚴格禁止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期貨公司對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同日同向交易、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和分析,嚴格禁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
第三十四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總經理和首席風險官報告:
(一)客戶權益當日虧損超過10%;
(二)資產管理業務被交易所調查或者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其他有權機關調查;
(三)客戶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托;
(四)其他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開展和客戶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義務。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在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包括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及其檢查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試點辦法和期貨公司信息公示有關要求,在中期協網站上對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從業人員、主要投資策略及投資方向等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七條 中期協負責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章 賬戶監測監控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規定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的數據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提供非期貨類投資賬戶的盈虧、凈值等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違法違規交易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置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一條 監控中心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測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發現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對期貨公司進行核查或者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有關核查結果和監管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其凈資本應該持續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于月度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資產管理業務月度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于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
前述定期報告應當由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負責人、首席風險官和總經理簽字。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關資產管理業務的實施方案、投資策略、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合同、財務、交易記錄、監控記錄等業務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業務提前終止、被交易所調查或者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其他有權機關調查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試點辦法規定,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采取監管談話,記入誠信檔案,責令更換有關責任人員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一)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超出本試點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四)其他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的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除并經檢查驗收后,期貨公司可以繼續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或者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并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等有關規定做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在公開媒體上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二)以夸大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三)接受單一客戶的起始委托資產低于本試點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明知客戶資金來自違規集資,仍接受其委托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五)接受未對資產來源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的客戶的委托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六)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托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七)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間進行不公平交易或者輸送利益;
(八)占用、挪用客戶委托資產;
(九)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參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
(十)報送或者提供虛假賬戶信息;其他違反本試點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試點辦法第二條所指期貨公司接受特定多個客戶的委托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于本試點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期貨類品種的,應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監管要求。
第五十 三 條 本試點辦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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