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貸款貼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京辦發[2006]30號)及《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京財文[2006]273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貸款貼息是指對本市地域范圍內文化創意企業及項目單位從商業銀行獲得信貸資金后發生的利息進行的補貼。貸款貼息資金來源于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貸款貼息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北京市“十一五”時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京辦發[2007]20號)及相關產業政策,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基礎上,遵循“差別優惠、比例核定、額度控制、先付后貼”的原則。
第二章 貼息資金的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貸款貼息資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項的研究、審議和決策:
(一)研究制定貸款貼息資金的相關管理制度;
(二)審定貸款貼息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年度項目貸款貼息支持方案,編制項目預算;
(三)監督貸款貼息政策和項目貼息資金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對項目貸款貼息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第五條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貸款貼息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監管:
(一)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并下達年度項目貸款貼息預算,撥付資金;
(二)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第六條 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市文促中心”)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負責貸款貼息資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研究編制貸款貼息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二)受理復核區縣及相關部門組織申報的貸款貼息項目申請材料,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項目貸款貼息支持方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四)跟蹤檢查項目貸款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委托專業機構審計貼息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條 區縣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部門負責:
(一)受理本區縣、本系統文化創意企業的貸款貼息項目申請;
(二)按照年度項目征集公告要求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項目匯總報市文促中心;
(三)協助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本區縣、本系統獲得的市文化創意產業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和考評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貸款貼息條件
第八條 貸款貼息申報條件:
(一)項目單位在北京市注冊;
(二)項目應符合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內容應屬于文藝演出、出版發行和版權貿易、廣播影視節目制作和交易、動漫游戲研發制作、廣告和會展、古玩和藝術品交易、設計創意、文化旅游等行業。
(三)項目貸款的銀行應在北京市注冊;
(四)項目單位已在商業銀行獲得文化創意產業項目貸款;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貼息支持:
(一)項目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項目貸款延長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
(二)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經商業銀行確認項目有嚴重還款風險的;
(三)貸款資金改變申報用途的;
(四)同年度內已獲得市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五)專家評審不予貸款貼息支持的項目。
第四章 貼息方式、期限、標準和額度
第十條 貸款貼息方式為先付后貼,即項目單位已經向貸款銀行支付利息后,貸款貼息資金再予以貼息支持。
第十一條 貼息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貼息資金實行比例核定和額度控制,即貼息比例原則上為貸款貼息期限內項目貸款利息總額的50%至100%,且單筆貸款貼息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 項目貸款貼息資金額度依據《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向商業銀行實際支付的利息計算,即:
項目貸款貼息支持額=貼息期限內實際支付利息總額×貸款貼息比例
第五章 貼息項目的申報、審定和執行
第十四條項目貼息申請原則上與年度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同時進行。根據實際需要每年可酌情另行增加一次。
第十五條項目單位在獲得商業銀行貸款后,根據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公告及申報指南的要求,可向單位注冊地所屬區縣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相關部門(注:只受理本系統內市級單位項目申請)提交貸款貼息項目申請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申請報告》(加蓋公章)
(二)商業銀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憑據(蓋銀行章);
(三)項目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及銀行出具的《借款憑證》(加蓋雙方有效印鑒);
(四)項目申報單位對報送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五)其他需補充的材料。
第十六條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關部門按照年度項目征集公告要求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將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材料匯總后送至市文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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